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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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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於1868年7月9日通過,是三條重建修正案之一。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修正案備受爭議,特別是在南部各州,這些州為了重新加入聯邦而被迫通過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第二次制憲」之說,之後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為基礎。特別是其第一款中「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的一項,是美國憲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它對美國國內的任何聯邦和地方政府官員行為都有法律效力,但對私人行為無效。有關此修正案的法律解釋和應用在美國國內一直受到爭議,自由派通常會接受法院的裁決,並支持通過法院來推翻被指違反民權法律等行為。

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極少在法律訴訟中引用,第五款賦予國會執法權。第一款包括了多個條款:公民權條款|Citizenship Clause、特權或豁免權條款|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當程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權條款對公民權作出了寬泛的定義,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隸在美國出生的後代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特權或豁免權條款經解讀後的實際應用情況也很少。

正當程序條款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這一條款經聯邦司法部門的應用,把權利法案中的大部分內容應用到了各州,並且要求各州的法律必須滿足實質性和程序性的正當程序要求。

平等保護條款要求各州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這一條款在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成為此修正案的法理基礎,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判決種族隔離制度違憲,之後又在其他多個案件裁決中推翻了針對不同群體人士的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歧視種族隔離的法律。美國自由派組織和民間團體一直希望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取代此修正案,因為此修正案的內容仍有缺撼,但最終該修正案在1982年失效而擱置。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後,美國最高法院陸續以此修正案為基礎進行憲法解釋,並實際上把涉及公民權利的法律進行立法,包括1973年有關墮胎權利問題的羅訴韋德案、有關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最終結果的布什訴戈爾案及2015年裁定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1] 等擁有里程碑性質的判決,均是以這一條款為基礎。

中文譯本

  • 第一款 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 第二款 眾議員名額,應按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分配,此人口數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數,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第安人。但在選舉合眾國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國會眾議員、州行政和司法官員或州議會議員的任何選舉中,一州的年滿21歲並且是合眾國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參加叛亂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選舉權遭到拒絕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則該州代表權的基礎,應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數同該州年滿21歲男性公民總人數的比例予以削減。
  • 第三款 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武官員。但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此種限制。
  • 第四款 對於法律批准的合眾國公共債務,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亂或反叛有功人員的年金而產生的債務,其效力不得有所懷疑。但無論合眾國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擔或償付因援助對合眾國的作亂或反叛而產生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因喪失或解放任何奴隸而提出的任何賠償要求;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要求,都應被認為是非法和無效的。
  • 第五款 國會有權以適當立法實施本條規定。

提出和批准

國會提出

在南北戰爭的最後幾年,以及隨之而來的重建時期,聯邦國會逐漸就數百萬通過1863年解放奴隸宣言和1865年第十三條修正案獲得自由的前黑人奴隸的權利問題進行反覆辯論,其中後者正式確立廢除了奴隸制。然而隨着第十三條修正案在國會通過,共和黨開始擔心國會中被民主黨主控的南方州議員席位將大幅增長,因為這些州原本大都有數量龐大的黑奴。而根據原憲法第一條中的五分之三妥協,每名黑奴按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而在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後,所有黑奴都成了自由公民,所以無論獲得自由的黑人是否會投票,根據各州人口數分配的聯邦眾議院議席都將出現戲劇性的增長。共和黨希望通過吸納和保護新增黑人選民的選票來抵消民主黨的增長。

1865年,國會通過了一項在後來成為《1866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866》的提案,它確保了個人的種族、膚色或之前是否曾作為奴隸及受到強制勞役等因素不會成為其能否獲得公民權的先決條件。該法案還保證法律上的利益均等,這直接打擊了內戰後南方多個州所通過的黑人法令。黑人法令試圖通過其他的一些方式,表面看來並未恢復奴隸制,但實際效果卻在許多方面導致黑人回到以前身為奴隸時的處境中。如限制其活動,迫使他們簽訂整年時長的勞役合同,禁止他們擁有槍支,以及阻止他們到法院起訴或作證等。但是,《1866年民權法案》受到了安德魯·約翰遜的否決,他是一位決不妥協的白人至上主義者。1866年4月,國會通過投票推翻了總統的否決,法案正式成為法律,而這一推翻也增強了共和黨的信心,他們決心給黑人權利增加憲法級別的保障,而不僅依靠難以長久的政治多數優勢。再者,甚至一些支持民權法案目標的共和黨人也懷疑國會是否的確擁有制訂這一法案的憲法權利。

修正案前後起草了超過70份草案。其中在1865年末由美國國會重建聯合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ngress Joint Committee on Reconstruction提出的一份草案中,表明一州如因種族而禁止公民投票,那麼在根據該州人口總數計算國會議席數時,這部分公民的人口數也不會計入。這一草案在聯邦眾議院獲得通過,但在聯邦參議院受阻,以馬薩諸塞州聯邦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納|Charles Sumner為代表的聯盟認為該提案是個「錯誤的妥協」,而民主黨參議員則反對黑人權利。國會於是轉而考慮俄亥俄州聯邦眾議員約翰·賓漢姆|John Bingham提出的草案,其內容允許國會對「所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提供「平等保護」,但這份草案沒得獲得眾議院批准。1866年4月,聯合委員會向國會提交了第三份提案,其內容經仔細協商,納入了第一和第二份提案的元素,並提出了前美利堅聯盟國債務及其支持者投票權的解決方案,當中的措辭還在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多次差距很小的投票中作了進一步修改。這個妥協版本最後在參眾兩院獲得了通過,兩黨態度徑渭分明,共和黨支持,民主黨反對。

激進派共和黨人|Radical Republican對他們確保了黑人民權感到滿意,但對修正案沒能確保黑人的政治權利,特別是投票權感到失望。在這些失望的激進派共和黨領袖中,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眾議員撒迪厄斯·史蒂文斯表示:「我覺得我們有義務對這古老建築最糟糕的一部分加以修補,然而它卻飽受專制主義暴風雨、霜凍和風暴的洗禮。」廢奴主義者溫德爾·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則稱修正案是一個「致命而徹底的投降」。這個問題之後將在第十五條修正案得到解決,第39屆美國國會|39th United States Congress於1866年6月13日提出了第十四條修正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