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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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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英國女皇

外文名: Queen

國籍: 英國

現任: 伊麗莎白二世

英國女皇英國女性君主。英國君主是英國及英國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現在的男性君主稱為國王(King),女性君主稱為女王(Queen)。現任的君主是1952年6月2日登基的伊麗莎白二世女王。港英時期的香港,因為其宗主國的關係,加上廣府話的"王"與"皇"同音,在一般場合會稱呼"英王"作"英皇"和"英女王"作"英女皇",但正式的翻譯應為國王(King)和女王(Queen),而非皇帝(Emperor)和女皇(Empress)。[1]

基本簡介

在今日的歐洲君主制國家的在位國王之中,有2個是女王: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她們都不是本國歷史上第一個女王。 在歐洲歷史上,無論是古希臘古羅馬,還是中世紀騎士時代皇帝、國王這些名詞從來都不是男人的專利。從14世紀開始,在一個又一個的國家,一個又一個的女王(皇)斷斷續續地出現了,一直到當代,累計有三十來位。(統計一下,英國6位,俄國4位,荷蘭3位,盧森堡2位,西班牙3位,葡萄牙2位,瑞典2位,丹麥2位,奧地利1位,波蘭1位,匈牙利1位,還有蘇格蘭、納瓦拉、那不勒斯等已為人兼併的國家也出過女王,不過有些女帝王嚴格來說不能算是「繼承」王位,而只能說是「奪取」王位,如俄國的葉卡捷琳娜等。)

她們不但將歐洲歷史譜寫得更加豐富多彩,而且也實實在在在史書上留下了足以流芳後世的業績。總的說來,歐洲女王的表現還不錯。其中丹麥的瑪格麗特一世(1387-1412年在位)、英國的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英國的維多利亞女王(1837-1901年在位)、西班牙的伊莎貝爾一世(1474-1504年在位)、俄國的葉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在位)、奧地利的瑪麗亞·特蕾西亞(1740-1780在位)分別被本國的史學界認為是本國歷史上最傑出的帝王之一。其他女王基本上處於中上或中下的位置,而甚少有荒淫無道禍國殃民之輩,唯一一個被推翻的女王是西班牙的伊莎貝爾二世(1831-1868年在位),但使國家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是她的祖父和父親,她本人要負的責任其實也不多。 她們走上女王寶座的路徑不外乎兩種:從公主到女王和從王后到女王。身為王后,在國王丈夫死後,繼承人尚年幼或沒有合適的繼承人,便自己走上權利舞台的中心,進而即位稱尊的情況,在世界各國歷史上司空見慣,在歐洲則以俄國的兩個葉卡捷琳娜為典型代表。但更加有歐洲特色的是從公主到女王的情況,歐洲歷史上的女王大多屬於這一類。 在即位之後,基本上男性國王能承擔的事務,她們也能承擔,但親自帶兵打仗除外,不過,17世紀之後,國王親自帶兵打仗的情況已越來越少見,因此也不見得是嚴重的問題。女王結婚之後與丈夫之間權力如何分配也是一個問題。有不少女王,結婚後就將主要王權交給丈夫,甚至把王位也讓出,如瑞典女王埃里奧諾拉,也有的女王結婚後能將丈夫和整個江山都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裡,如奧地利女皇瑪麗亞·特蕾西亞,更有甚者,有的女王選擇了終身不婚,以保證自己的權力不旁落,如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和俄國女皇葉麗薩維塔。

王位繼承

進入20世紀,歐洲君主制遭到了沉重打擊,不再是一個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但20世紀中葉,女性繼承王位問題在歐洲一隅的丹麥,再一次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丹麥國王斐特烈九世只有三個女兒,按照丹麥王位傳男不傳女的傳統,他的弟弟克努特親王被指定為王位繼承人。但二戰後丹麥女權運動高漲的背景下,很多人為斐特烈九世的長女瑪格麗特不能繼承王位感到憤憤不平。

1950年,「丹麥婦女協會」首先挑起爭論,她們利用報紙電台媒體進行宣傳,認為應該由瑪格麗特繼承王位。爭論持續了兩年,連篇累牘的社論、專題、特寫、報道不一而足,鬧得沸沸揚揚。最終,此事件被丹麥首相埃里克森利用,他將女性繼承王位問題和他主張的將議會由兩院制改為一院制的問題合在一起進行公民投票表決,以便提高投票率。結果,在1953年的公民投票中,多數人贊成修改王位繼承法,確立女性的王位繼承權,瑪格麗特得以取代她的叔叔克努特親王成為王儲,並於1972年即位至今。有評論認為,此事件實際上反映了當代的歐洲人實際上更喜歡由一位女王來統治(不過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不久前在日本關於能否接受一位女天皇的民意測驗中,90%的人明確表示無法接受)。

時至今日,歐洲君主制國家已經所剩無多,而且都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只是作為民族團結的象徵而存在的「橡皮圖章」,由一個男人還是女人來當國王已不再是那麼重要。加上當代歐洲國家中女議員在國會中占有20%到30%的席位已不足為奇,甚至有達到40%的(如瑞典),至於女首相、女部長、女黨魁等在歐洲國家中已司空見慣,死抱只有男性才能繼承王位的觀念已顯得與時代格格不入,儘管王室的制度總是落後於社會制度的改革。當前,英國、瑞典、挪威已立法規定男女王族成員具有完全同等的繼承王位的權利;在西班牙、丹麥、荷蘭,女性王族成員雖然在王位繼承順序上要排在血緣關係相同的男性王族成員後面(如姐姐要排在弟弟後面),但也已經有無可非議的王位繼承權;例外的是,在盧森堡和摩納哥,仍然只有男性王族才擁有王位繼承權。

憲法地位

在英國,伊麗莎白二世的王位是根據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繼承的,她是聖公會教徒。儘管英國的王位一般是血緣繼承,但是英國的國會自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就一直有權決定誰來繼承王位。(見英國王位繼承)

在認可伊麗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的15個英聯邦國家中,她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憲法承認的。原先這些國家都曾是英國的殖民地或自治領地。之前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來區分英國的殖民地和英帝國的自治領,根據該法令,「任何可能改變王位繼承和王室頭銜的法律都必須在獲得英國議會和所有自治領議會的同意後才可實施。」而這15個在獨立後繼續承認女王(或國王)為其國家元首的國家事實上取得了近似於這種自治領的地位,雖然根據《威斯敏斯特法令》這些國家並非自治領,也無權單獨決定改變繼承方法。當伊麗莎白二世去世後,她的後人將根據這些國家的憲法成為其國家元首,而非根據繼承原則。

基本職責

政治角色

作為國家元首,女王有保護憲法執行的責任。在向內的職責上,女王在英國發揮國家職能中的一部分。例如主持議會開幕、批准樞密院令、簽署議會法案以及會見首相等等。在外向的職責上,女王在世界其他地方代表英國。例如接受外國大使和高級專員,接待來訪的國家元首,並訪問海外其他國家,支持英國與世界各國的外交和經濟關係。

一般認為,女王在現行英國君主立憲制當中具備諮詢權、褒奬權及警告權。現時,女王在政治上仍扮演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政治危機中,女王不得擁有個人的政治立場,而其職責之一是確保政局的穩定,在倒閣時選任能得到議院信任的首相而保證國家時時有政府在任。具體而言,女王於政治上須扮演超黨派的角色,發揮穩定和平衡的作用。這在1990年撒切爾夫人在保守黨影響下被迫下台一事可見一斑。


女王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她與上議院和下議院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英國國會。女王能夠合法地批准或否決法案,但是自1707年以來就從來沒有一個英國君主曾經否決過法案。在每年新一屆議會開幕時女王也按慣例需要發表講話,勾劃該年度的立法議程,但是這些講稿都由她的大臣們負責撰寫。

女王在行政上也具有其代表性。英國政府被稱為「女王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程序上是由女王負責任命大臣。但事實上依英國的民主憲政慣例,女王不任意選擇大臣、官員而是聽從首相的建議。女王在首相要求下亦可執行解散議會的權力,以便進行大選。而在大選中取得勝利的政黨領袖,則須待女王邀請其成為新一任首相。首相一職一般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然後由首相「建議」女王任命其他內閣成員。而英國政府並非向女王負責,它向下議院負責,即間接地向英國選民負責。女王也參與到國家的司法體制中,法庭以她的名義行事,政府亦以女王的名義提起公訴。

在英國法律中女王是一個自然人,必須像其他所有人一樣遵守法律。但是女王作為國家元首不能被起訴,作為個人亦不能被控告,因為女王是國家的象徵及其主權的體現。然而,女王是否能夠成為訴訟上之當事人是未定的。在17世紀的英國革命期間,議會曾經控告查理一世叛國,但在查理二世上台後整個過程被宣告非法。

幾乎每一位與她工作過的首相都給予女王極高的評價。自她登基的那天起她每天平均花三個小時在國事上,閱讀各個部門和首相府送來的文件。正因如此,她可以向首相提供許多有益的忠告。而首相必須每周會見女王,這種會面是十分正式且嚴肅的。對首相來說,與女王的會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議院質詢更加重要,因為首相給女王的匯報往往更加詳細、坦誠。即使是反對君主制的首相們也十分看重與女王的會面。事實上,每一任首相都對與女王的會面給予極高評價。前首相托尼·布萊爾就曾表示,女王的建議之所以富價值,是因為她超人的精明和對世界事務的獨特觀察。

軍事角色

女王擔任英國海陸空三軍的最高統帥,是唯一宣布戰爭與和平的人。無論在陸軍、英國皇家空軍和英國皇家海軍陸戰隊,均要求新入伍的官兵宣誓效忠女王。相對地女王亦代表了國家接受宣誓者的效忠及履行保障照顧所有軍人一切生活和困難,女王對所有武裝部隊有濃厚的興趣,無論是在英國和英聯邦。她承諾定期訪問軍方場所和船隻,以滿足在國內和海外的軍人和他們的家庭。

女王和其他王室成員會在武裝部隊中擔任各種榮譽職務。女王亦會與英國國防部參謀長和各參謀長定期開會。她亦透過她的國防事務秘書,保持與軍方的聯繫。此外,當英國捲入戰爭當中時,軍人及其家屬往往喜歡寫信給女王,表示他們知道自己是在為英國和女王而戰。

社會角色

女王需要履行重要的社會和文化責任。女王為聯合王國提供了一個焦點,促進聯合王國的團結和自豪感,使聯合王國穩定。此外,女王亦特別支持公共服務和志願部門。通過「定期走訪」,女王走到聯合王國的每一部分,代表着聯合王國的團結。

在國家有慶典或悲劇發生時,女王會代表國家致意。例如,在每年在戰爭死難者紀念日上致哀,或在慶祝活動上慶祝國家的體育勝利。女王還會主持「花園派對」邀請來自各種背景的嘉賓出席,其中大多數是社區慈善機構或公共部門組織的服務代表。女王還支持人民服務他人,並擔任各慈善機構的贊助人或作為主席。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