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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
圖片來自ettoday

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指控加拿大公民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在中國走私毒品的案件。檢方指控,2014年11月,謝倫伯格企圖將淨重222.035千克的222包冰毒大連走私到澳大利亞,察覺事情有變後,謝倫伯格在大連機場登機,打算逃往泰國。飛機中途在廣州機場停靠時,謝倫伯格被中國警方逮捕。謝倫伯格辯稱自己被毒販許清陷害,自己是無辜的遊客。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人民幣、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稱一審認定謝倫伯格是從犯、犯罪未遂因而從輕處罰的判決不當。遼寧省高院當庭裁定發回大連市中院重審。2019年1月14日,大連市中院開庭重審此案,當庭判決謝倫伯格死刑、沒收全部財產。重審後,謝倫伯格辯護律師所在事務所聲明將提起上訴。方慧蘭聲稱已請求中國政府饒謝倫伯格一命。

謝倫伯格案在法律、外交上引起了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否則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所謂「上訴不加刑」。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張冬碩等人認為大連市中院的判決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中國官方媒體和一些中國法學家則認為大連市中院的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中「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形,可不遵守「上訴不加刑」的規定。此外,還有人質疑此案的證據、審理程序存在問題。

重審之前,加拿大在2018年12月1日應美國要求拘捕了中國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創始人任正非長女孟晚舟,引起中加關係摩擦。中國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拘捕了兩名加拿大公民。有觀點認為,中國借謝倫伯格向加拿大施壓,此前的「人質外交」已升級成「行刑外交」。加拿大總理賈斯汀·特魯多公開表示嚴重關切,認為中國的死刑判決是武斷的。加拿大政府發出旅遊警告,稱前往中國可能面臨該國任意執行法律的風險,要求赴華旅遊公民高度警惕。中國外交部[1] 發言人華春瑩說加拿大反而應該提醒其人民不要走私毒品,稱加拿大的旅遊禁令如同賊喊捉賊,要求加拿大尊重中國法律、停止發布不負責任的言論。中國外交部發布提醒,稱加拿大近期出現任意拘捕中國公民的事件,赴加旅遊應注意風險。

案情

重審時大連市中院認定:凱姆、史蒂芬、「周先生」等人控制着一個國際販毒組織,在中國平安銀行、招商銀行擁有兩個賬戶,以便為販毒提供資金。2014年10月中旬,凱姆聘請翻譯許清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購買輪胎,將周先生、簡祥榮從廣州運來的20噸塑料顆粒(其中藏有222包冰毒)藏進倉庫。凱姆還告知許清,會派一名外籍人士幫忙處理貨物。11月11日,許清在大連接收了運來的貨物。11月19日,謝倫伯格受凱姆指派抵達大連,設法將毒品藏入輪胎內膽、走私到澳大利亞。隨後,按照謝倫伯格的要求,許清帶他購買了相關工具,採購了輪胎、內膽、二手集裝箱。在查驗貨物、估計工作量之後,謝倫伯格把裝船運輸的時間由11月推遲到12月。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電話聯繫了麥慶祥,托他另找倉庫儲存毒品。麥慶祥電話聯繫了大連市的倉儲店鋪尋找倉庫。11月29日,許清懷疑此事涉嫌毒品犯罪,遂向公安報案。謝倫伯格發覺事情不對,在12月1日凌晨從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打算逃往泰國。路上,他扔掉了舊的手機卡,另換新卡。12月1日下午1時飛機停靠廣州機場時,公安將謝倫伯格抓獲。經公安查驗,查獲的222包冰毒淨重222.035千克。2014年12月,謝倫伯格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檢方批准逮捕,他被押往大連市看守所

據大連市中院,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兩次派簡祥榮僱車把藏有毒品的貨物自廣州運到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參與了運輸。12月5日,麥慶祥被公安抓獲。公安部門查扣了冰毒501千克。期間,凱姆等人利用控制的兩個賬戶為簡祥榮、麥慶祥提供資金支持。截至重審時,凱姆、史蒂芬、周先生未被中國公安抓獲,簡祥榮、麥慶祥被另案處理。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謝倫伯格辯稱自己無罪,稱自己是被許清陷害的無辜遊客。謝倫伯格說他沒有去過藏有冰毒的倉庫,僅僅在倉庫附近旅遊;許清帶他去了工具店和輪胎店,但他並沒有買工具和輪胎。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冬碩一審時認為此案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庭審沒有排除多項重大的合理懷疑。

中國法律相關規定

走私毒品罪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即謝倫伯格涉嫌走私的冰毒)50克以上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下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中國,有不少外國人毒品犯罪被判死刑的先例。2009年,英國人阿克毛·沙伊克因走私毒品被執行死刑。時任英國首相白高敦曾親自向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求情。2010年至2016年,六名日本人在中國因毒品犯罪被處死刑。2014年,三名韓國人因走私毒品被處死刑。

「上訴不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否則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所謂「上訴不加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

一審

2016年3月1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加拿大駐華使館派員旁聽了審理。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和重審前的中加外交糾紛

謝倫伯格案二審前,因加拿大拘捕華為公司副董事長CFO孟晚舟中加關係迅速惡化。12月1日,應美國要求,加拿大拘捕了正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的孟晚舟。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公告認為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嚴重侵犯人權,中方表示強烈抗議,要求加拿大立即釋放孟晚舟。根據12月7日保釋聽證會上的消息,美國指控孟晚舟進行欺詐行為、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United States sanctions against Iran。11日,法官裁定允許孟晚舟保釋,保釋金為1000萬加拿大元。保釋期間,她被兩位保安和一位司機監視居住,需佩戴裝有GPS設備的電子腳環,監控費用由孟晚舟支付,每日晚11時至次日6時她不得外出。2019年1月15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例行記者會上聲稱,孟晚舟案不是普通法律案件,加拿大並非依照公平正義辦案,而是在濫用司法程序,加拿大必須承擔後果和責任。

孟晚舟被抓捕後,中國警方先後拘捕了兩位加拿大公民。12月10日,前外交官康明凱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拘捕。同日,另一位加拿大人邁克爾·斯帕沃爾|Michael Spavor(Michael Peter Todd Spavor)被遼寧省丹東市國家安全局拘捕。康明凱、邁克爾兩人被控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中國否認拘捕康明凱、邁克爾與孟晚舟案有關。但是,有媒體認為此舉是中國的報復行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