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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員,或者由會計師事務所委派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外部人員。

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委派和資質要求

(一)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委派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全所範圍內(包括分所或分部)統一委派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並確保負責實施委派工作的人員具有必要的勝任能力和權威性。負責委派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人員需要獨立於項目組。因此,對於接受項目質量覆核的項目,其項目組成員不能負責委派本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

為確保項目質量覆核人員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實施項目質量覆核,該人員的業績考評、晉升與薪酬不應受到被覆核的項目組的干預或影響。

(二)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資質要求

由於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應當獨立於執行業務的項目組,因此,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成員不得成為本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除此之外,項目質量覆核人員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1.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時間和適當的權威性以實施項目質量覆核。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勝任能力應當至少與項目合伙人相當;

2.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並在實施項目質量覆核時保持獨立、客觀、公正;

3.遵守與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任職資質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有)。

為了確保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權威性和客觀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合伙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外部的人員擔任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在為某一具體項目委派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考慮擬委派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客觀性。實務中,擬委派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的客觀性可能受到以下情況的影響:

1.項目之間交叉實施項目質量覆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內,由A項目的項目合伙人對B項目實施項目質量覆核,同時由B項目的項目合伙人對A項目實施項目質量覆核。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如具有適當勝任能力和權威性的人員不足,否則,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儘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內交叉實施項目質量覆核。對於在特殊情況下出現的交叉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質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業務主管合伙人的批准,並至少每年重新評估和批准一次。

2.某一項目的前任項目合伙人被委任為該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例如,甲註冊會計師於2020年度擔任某項目的項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擔任同一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將可能對其客觀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規定一段冷卻期,要求在冷卻期結束之前,前任項目合伙人不得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這段冷卻期至少應當為兩年。

(三)為項目質量覆核提供協助的人員的資質要求

在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過程中,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可能需要某些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或團隊提供協助。為了確保協助人員的客觀性,項目合伙人和項目組其他成員也不得為本項目的項目質量覆核提供協助。除此之外,為項目質量覆核提供協助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時間,以履行對其分配的職責;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儘管在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過程中可以利用相關人員提供協助,』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仍然應當對項目質量覆核的實施承擔總體責任,並負責確定對協助人員進行指導、監督和覆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四)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已委派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可能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例如,項目具體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不再具備適當的勝任能力或客觀性,或者,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承擔的其他職責發生變化,導致其不再具備充足的時間以執行項目質量覆核。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項目質量覆核人員符合資質要求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以及時識別出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的情況,並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

當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意識到其不再符合任職資質要求時,應當通知會計師事務所適當人員,並採取下列措施:

1.如果項目質量覆核尚未開始,不再承擔項目質量覆核責任;

2.如果項目質量覆核已經開始實施,立即停止實施項目質量覆核。

項目質量覆核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覆核,並在全所範圍內(包括分所或分部)統一委派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的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委派時應當儘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內需要實施項目質量覆核的兩個項目之間交叉實施項目質量覆核。項目質量覆核屬於會計師事務所設計和實施業務質量管理的一項風險應對措施。項目質量覆核由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在項目層面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覆核人員不是項目組成員。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應當是合伙人或類似職位的人員,且在面對來自項目合伙人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其他人員的壓力時能夠堅持原則。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對實施項目質量覆核承擔總體責任。

項目質量覆核是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據此得出的結論作出的客觀評價。項目質量覆核並不改變項目合伙人對項目實施質量管理以高質量執行業務的責任,以及對項目組成員進行指導和監督並覆核其工作的責任。禁止項目合伙人在收到項目質量覆核人員就已完成項目質量覆核發出的通知前簽署報告。

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有責任在項目的適當時點實施覆核程序,及時閱讀並了解相關信息,與項目合伙人討論重大事項,以及在項目計劃、實施和報告時作出的重大判斷,選取部分與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相關的業務工作底稿進行覆核,評價作出這些重大判斷的依據、業務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結論、得出的結論是否恰當、是否已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評價項目合伙人對整個審計過程的參與程度是否充分、適當,項目合伙人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是否適合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覆核被審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審計報告中對關鍵審計事項的描述。

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應當確定對項目質量覆核形成的工作底稿足以使未曾接觸該項目的、有經驗的執業人員了解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所執行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以及在實施覆核的過程中得出的結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