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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英文: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工作编制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历史沿革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 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6年4月,为了加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央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1]

主要职责

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设8个职能司局(正厅级): 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 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 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 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 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 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交、国防、民族。宗 教、侨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外国专家等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具体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 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 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文物、中医药等部门。 财政金融法制司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保险、 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银行、审 计、税务、海关、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储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体承办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经贸、外经贸、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国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内贸、煤炭、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 轻工、纺织、建材、烟草、邮政等部门。 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具体承办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联系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 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 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 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工作;办理地方性法规、地 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 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 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清理、编纂 行政法规,提出行政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行 政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 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主要承办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 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外事行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参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