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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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是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省住建厅,现有单位会员200多家。 | + |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是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 、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省住建厅,现有单位会员200多家。 |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简介== |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简介== | ||
− | 协会成立七年来,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包括宣贯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评优,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国内外考察交流等)。 | + | 协会成立七年来,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包括宣贯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制定[[ 行业]] 标准、规范,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评优,开展人才[[ 培训]]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国内外考察交流等)。 |
==协会章程(节选)== | ==协会章程(节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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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 ||
−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城镇[[ 园林绿化]] 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 |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 + |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相关[[ 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
− |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 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 + |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 广东省]] 。 |
− |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8五楼。 | + |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 广州市]] 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8五楼。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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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
− |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 + |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 行业]] 发展问题; |
− |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 + |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 培训]] 、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
− |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 + |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 标准]] ,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 ||
− |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 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
− |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 + |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 考察]] 、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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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 ||
− | 团体会员: 1、城镇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 + | 团体会员: 1、城镇以上园林绿化[[ 专业]] 管理机构; |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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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 3、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 ||
− | 4、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 | 4、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 设计]] 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5、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 5、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 ||
− | 6、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 + | 6、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 行业]] 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
7、市级、城镇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 7、市级、城镇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 ||
− | 个人会员在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 | + | 个人会员在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 学者]] 及有关人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拥护本会章程; | + | (一)拥护本会[[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
行 77: | 行 77: | ||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 + |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 营业执照]] 等相关证件。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 ||
行 83: | 行 83: |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 ||
− |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 + | (二)经[[ 理事会]] 讨论同意通过; |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 ||
行 89: | 行 89: |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 + |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 服务]] ,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行 97: | 行 97: | ||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五)入会自愿、退会[[ 自由]] ; |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 ||
行 115: | 行 115: | ||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
−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 +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 资料]] 、报告和工作情况。 |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 ||
行 123: | 行 123: | ||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4000元; |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4000元; | ||
− | (三)理事单位年会费3000元; | + | (三)[[ 理事]] 单位年会费3000元; |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元; |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元; | ||
行 131: | 行 131: |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 |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 教育]]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於 2023年6月10日 (六) 05:12 的修訂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是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省住建廳,現有單位會員200多家。
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七年來,充分發揮了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竭誠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包括宣貫國家有關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探討行業發展問題,制定行業標準、規範,組織園林綠化工程評優,開展人才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國內外考察交流等)。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全省城鎮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企業和從事與風景園林行業相關的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間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企業間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及相關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風景園林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由廣東省建設廳主管,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惠福西路375號大院之8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習及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城鎮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查研究,搜集行業基礎資料,探討行業發展問題;
(三)組織風景園林行業評優、重要項目的評估論證、人才培訓、技術交流、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展覽等服務;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涉及會員利益相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的行為機制;
(六)組織行業經驗交流,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合作,促進行業發展;
(七)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加省內外和國內外的行業考察、交流活動,參與有關技術交流和經濟合作;
(九)編輯出版會刊、簡報和有關信息資料,承辦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設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1、城鎮以上園林綠化專業管理機構;
2、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3、城鎮以上所在地管轄的公園;
4、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事業單位;
5、城鎮以上所在地具有相應的園林綠化施工資質的企業單位;
6、城鎮以上所在地與風景園林行業配套相關的企業單位;
7、市級、城鎮風景園林或其他相關協會;
個人會員在國內從事風景園林事業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風景園林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城市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同意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各種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享用有關信息資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對已發生的或行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幫助解決;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資料、報告和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以上單位年會費5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年會費4000元;
(三)理事單位年會費3000元;
(四)一般單位會員年會費2000元;
(五)個人會員年會費2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