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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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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是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1]的社会组织。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省住建厅,现有单位会员200多家。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简介

协会成立七年来,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包括宣贯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讨行业发展问题,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评优,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国内外考察交流等)。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事与风景园林行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2]、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风景园林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由广东省建设厅主管,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8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及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城镇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行业基础资料,探讨行业发展问题;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评优、重要项目的评估论证、人才培训、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展览等服务;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涉及会员利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行为机制;

(六)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行业发展;

(七)开展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的行业考察、交流活动,参与有关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九)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承办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城镇以上园林绿化专业管理机构;

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城镇以上所在地管辖的公园;

4、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5、城镇以上所在地具有相应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单位;

6、城镇以上所在地与风景园林行业配套相关的企业单位;

7、市级、城镇风景园林或其他相关协会;

个人会员在国内从事风景园林事业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风景园林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种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享用有关信息资料;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对已发生的或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帮助解决;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报告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以上单位年会费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4000元;

(三)理事单位年会费3000元;

(四)一般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年会费2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