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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1]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发展历史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

《证券法》[2]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主要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会员大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条例

会员资格

证券业协会是实行会员制的社会团体人,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业证券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承认会员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的条件下,均可以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而协会的个人会员则是指根据需要所吸收的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有关官员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和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团体会员权利

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的决议事项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6、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7、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履行其退会手续);

8、协会章程议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

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2、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3、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5、服从协会的统一协调;

6、协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个人会员

证券业协会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上则因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个人会员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获取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等;其义务主要是为协会提供咨询,参加协会有关项目的论证等。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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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