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簡稱「中宗和」)於1994年7月2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1],由中國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組成,其中多數成員為全國政協宗教界委員。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為其業務主管單位。1994年加人世界宗教和平會議,1996年加入亞洲宗教和平會議。現有委員108人。 「中宗和」於1994年加入世界宗教和平會議(「世宗和」),1996年加入亞洲宗教和平會議(「亞宗和」),在上述兩組織內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國家成員組織。

機構簡介

(以下內容由中共黨史出版社和黨建讀物出版社提供)

1994年7月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中國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代表性人士組成,其中多數成員為全國政協宗教界委員。1994年加入世界宗教和平會議,1996年加入亞洲宗教和平會議,在上述兩組織內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國家成員組織。該會宗旨是,堅持友好、和平、發展、合作的原則,發揚中國宗教界愛國愛教和崇尚和平的優良傳統,積極促進各宗教團體的團結和睦,發展同各國宗教界及世界性、地區性和各國宗教和平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祖國統一,促進世界和平與共同發展。其工作範圍主要為:開展同世界各宗教和平組織的友好交往,宣傳中國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實際情況;參與世界各宗教和平組織舉辦的活動,促進中國各宗教維護世界和平的事業;堅持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在世界宗教領域維護祖國統一,反對一切分裂祖國、製造暴力和恐怖的行徑和活動。趙朴初、丁光訓、帕巴拉·格列朗傑先後任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主席。

組織章程

本會章程於1994年「中宗和」第一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2009年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訂,並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主席會議。

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英文譯名:CHINA COMMITTEE ON RELIGION AND PEACE,縮寫:CCRP),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由中國各宗教代表性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2]社團組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委員由中國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代表性人士及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組成。條件是熱愛和平事業;贊成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宗教具有代表性。委員入會須經「中宗和」主席會議協商名額,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和本會推薦人選,主席會議批准。委員在本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會務的知情權和表決權,對本會活動的參與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委員入會以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為原則。本會委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並按規定交納會費。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主席會議,並交回委員證書,若委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主席會議表決通過,予以取消委員資格。

本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主席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委員會全體會議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其職責包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決定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報告;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決定終止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項等。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主席會議是本會的領導機構,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其職權是:領導實施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工作部署和本會章程;審議並向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工作報告和有關報告;審議並決定落實本會工作計劃的方案和措施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根據秘書長提名,確定或調整副秘書長及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人選;決定委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重大事項。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連任的,須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主席是本會法人代表。其職責有: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主席擴大會議;檢查主席會議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委託副主席主持主席會議,委託副主席或秘書長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秘書長會議是本會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其職責是:執行主席會議的各項決議;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計劃和各項活動;提交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和計劃;提交本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秘書長在主席會議領導下處理日常會務;提出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主席會議決定;召集和主持秘書長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經主席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委託副秘書長主持秘書長會議。本會根據需要,根據國家法規和本會章程設立相關專門委員會,在主席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設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設置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也可設置文化、慈善、社會服務等機構。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國際各宗教團體及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自願捐助,國家補助、社會捐助等合法收入,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工作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侵占,亦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本會若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經主席會議提議,委員會全體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本會即終止存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本會會徽為圓形徽章,底色為綠色,徽章中心為飛翔的和平鴿圖案。圖案右上角為五片橄欖葉,圖案上方為本會中文名稱(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下方為本會名稱的英文縮寫(CCRP)。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