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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吉林省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吉林省宗教事務局),為省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能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負責起草有關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民族相關工作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協調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省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制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分析研究國內外宗教理論和宗教形勢;調查了解省內外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和建議。

(十一)起草全省宗教事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五)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六)負責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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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