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已於2002年3月26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1],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2]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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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搜狐,2020-01-28
- ↑ 學校安全教育基本內容 ,搜狐,201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