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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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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即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特徵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向主管單位或有關單位了解,盲目同無資金或無貨源的另一方進行購銷活動;有的不了解對方情況,擅自將本單位資金借出受騙,有的違反外貿法規規定,未經諮詢,不調查客戶信譽情況,盲目與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經濟擔保,結果被詐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鑑於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為嚴肅法紀,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1],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了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根據這一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1.構成本罪人員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上述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這裡的「嚴重不負責任」在實踐中表現為各種各樣的行為:有的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有的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有的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有的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經濟合同;有的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等。

3.構成本罪還必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造成大量資金、財物被詐騙;因為被騙,對方根本不會付款或無法供貨;工廠瀕臨破產倒閉等。具體標準應當通過司法解釋來規定。

構成

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2]、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如果行為人是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夥詐騙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則是詐騙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秩序和經濟利益。

本罪客觀方面的特徵

簽訂、履行合同是指被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是指行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簽訂、履行合同的義務,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單位財務的情形。

(2)構成本罪還必須具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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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企業國有資產法將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搜狐,2008-10-29
  2. 企業是什麼? ,搜狐,2017-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