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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民政廳,成立於1949年9月17日[1],是省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全省的城鄉社會救助、救災減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雙擁和優待撫恤、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管理、婚姻登記、殯葬、兒童收養、老齡工作等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服務對象面向全省廣大人民群眾,擔負着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責任。

目錄

機構簡介

山西省民政廳,是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的,屬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山西省民政廳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職責。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機構。

(四)增加農村村務公開指導協調職責,將省農業廳農村村務公開相關職責劃入。

(五)增加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優待撫恤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提出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省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置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鄉級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十)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擬定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定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2]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山西省民政廳相關視頻

省民政廳領導蒞臨山西公益事業促進會指導工作
民政廳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