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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審計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1]

機構概況

昆明市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和雲南省審計廳雙重領導體制,是主管全市審計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行使國家審計權力、從事國家審計監督活動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規定,開展各項審計工作。昆明市審計局內設辦公室、法規處、財政審計處、金融審計處、行政事業審計處、企業審計處、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涉外審計處、信息處、審計執行檢查處、昆明市內部審計管理辦公室、經濟責任審計一處、經濟責任審計二處、經濟責任審計三處、人事教育處(離退休人員辦公室)和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按照國家和審計署、省審計廳的有關審計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重大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提出擬訂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宏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公告)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及其他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3.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4.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5.市級地方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和市屬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

6.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7.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8.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增款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10.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管理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八、組織或參加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昆明市審計局 相關視頻

昆明市呈貢區審計局審計服務工程第四站
昆明市審計局趙霽虹《審計為國為民創輝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