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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

來自  新華網 的圖片

中文名: 機長

全稱: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

別名: 正駕駛

機長要求: 積累5000飛行小時等

機長座位: 駕駛艙左側

民用航空器運輸機長(以下簡稱機長),是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並被航空運輸企業聘為機長的飛行員

機長又稱正駕駛,是航機內擁有最高指揮權的人,制服上擁有四條金色或白色斑紋,而帽子也會與眾不同。[1]

機長要求

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高度的負責精神,強烈的安全意識,牢固的章法觀念,熟練的操作技能,精細的工作作風,嚴謹的組織紀律以及健康的體魄。每次飛行公司須委派一名符合機長要求的駕駛員做為此次飛行的責任機長,行使機長職責,機長是當班飛機的負責人,對當班飛行活動負責。

機長的職責:

飛行期間,機長在與飛行有關的所有事情上具有最終決定權,並負有相關責任,機長對安全飛行向公司運行副總經理負責。

機長對當班機組負有管理責任。為確保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的命令,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機長可將其的部分責任授權給機上其他機組成員,但這並不意味着機長可放棄對其後果的責任。

機長應當模範遵守並督促機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被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航空公司的各運行類手冊和程序。

飛行前,機長應查看所有相關航路和機場的航行通告;了解起、降、中途短停機場和航路中最新的天氣情況,並隨時收取影響到飛行的氣象變化信息;依據重量與平衡數據檢驗並確認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是否均在可容許範圍內;並對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

飛行中,機長應遵照公司制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實施飛行;指導並監督機組按規定和程序進入最佳飛行狀態;遇特殊情況是,為保證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有權對航空器做出處置。在需立即決策或行動的緊急情況下,為安全起見,可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並對緊急情況下處理後果的準確性負責。

在各個運行階段和緊急情況中,機長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單,並確保遵守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序。

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機長發現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規定,不能保障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航空器、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在飛行結束後,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或懷疑的航空器故障向公司報告。

機長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名單、機組成員的職責分配、離場和到達時間、飛行小時、飛行性質、負責人簽名等各項內容的飛行記錄負責。

機長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航空器。

在飛行運行中發生事故、嚴重不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後,機長有責任保存QAR、駕駛艙語音記錄、簽派放行單、氣象資料等運行資料,並應當以現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實將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當飛行遇到延誤或不正常情況發生時,機長應首先向公司簽派部門報告,及時提供不正常信息。

機長應確保身體和精神狀態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