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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是省政府的審計機關[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的。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浙江省審計廳。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是省政府的審計機關。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全部政府性資金使用績效、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和資源能源、社會保障資金、文化教育資金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負責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負責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級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負責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七)負責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負責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當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市、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市、縣(市、區)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設區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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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