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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共湖北省委機構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號),設置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民宗委)。省民宗委為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務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我省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地方性法規[1],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三)監督實施和完善我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省轄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四)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關係的重大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負責組織、承辦我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設工作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分析我省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和扶貧開發工作以及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我省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七)責組織民委委員開展活動,協調和督促民委委員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國家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優惠政策。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統戰、人事部門做好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九)負責培訓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參與對少數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層人士的政治安排。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十)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2];辦理宗教團體須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協助地方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委機關和省級宗教團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界人土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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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