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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目的是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榮獲諾貝爾和平獎,維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認。[1]

行動簡介

「維持和平」一詞在《聯合國憲章》中找不到,也很難給以簡單的定義。聯合國第二任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認為,維持和平隸屬《憲章》「第六章半」的範圍,介於根據第六章進行談判和斡旋等傳統和平解決爭端辦法與根據第七章授權採取更強有力的行動這兩者之間。聯合國於1948年首次嘗試維和手段,在中東地區設立了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自1948年至今,聯合國總共採取了60個維持和平行動,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個。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個現行的維持和平行動。維持和平行動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會授權,並須事先徵得東道國政府同意,通常也須徵得其他有關各方的同意。維和人員可能包括軍事人員和警察以及文職人員。維和行動可能由軍事觀察特派團或維持和平部隊或兩者聯合組成的人員執行。軍事觀察特派團由不配備武器的官員組成,其任務主要是監督協議或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維和部隊的士兵手中雖有武器,但多數情況下只能用於自衛。[2]

維持和平行動所需的軍事人員由會員國自願提供,並得到會員國的資助。聯合國根據維和預算方案對會員國的資助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該預算方案的一個標準額度對派遣部隊的會員國實行補償。

2003財政年度維和行動的總費用預計為22億美元左右,相當於全球軍事開支總額的0.15%。聯合國通過上述預算方案資助其維和行動,由多國派遣軍隊。這種全球性的「負擔均攤」的做法確保了人力、財力和政治資源的高效利用。

自1948年至今,共有來自將近130個國家的80多萬軍事、文職人員和警察參加了聯合國的維持和平行動,截止至2006年5月31日,大約有2264人在執行公務時犧牲。[3]

行動建立

維和行動的建立一般由安理會決定,在歷史上聯合國大會偶爾也做出過決定。它的具體實施由聯合國秘書長商安理會決定。維和行動主要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前者一般由非武裝的軍人組成,後者由武裝的軍事分遣隊組成。因為維和行動屬非強制性行動,所以軍事觀察員不得攜帶武器;維和部隊雖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進行自衛。聯合國維和行動屬於臨時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會視具體情況,根據聯合國秘書長的建議決定延期。維和行動的最基本要求是絕對不能干涉一國的內政。[4]

行動職能

維和是聯合國的重要職能之一。聯合國維和行動是根據安理會或聯大通過的決議,向衝突地區派遣維持和平部隊或軍事觀察團,以恢復或維護和平的一種行動。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區衝突的擴大和再起,從而為實現政治解決創造條件。維和行動的任務包括監督停火、停戰、撤軍;使衝突雙方脫離接觸;觀察、報告局勢;幫助執行和平協議;防止非法越界或滲透以及維持衝突地區的治安等。隨着國際形勢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任務範圍也有所擴大,涉及監督選舉、全民公決、保護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幫助掃雷和難民重返家園等許多非傳統性的工作。參與維和隊伍的人員除了軍事人員以外,還有民事警察和文職人員。[5]

行動分類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制止國際衝突:一是純外交方式,即通過斡旋、調解來解決爭端;二是強制方式,通過封鎖、禁運、經濟制裁乃至派聯合國軍等強制措施阻止衝突。維和行動就是在聯合國調解和解決地區衝突的實踐中出現的,介於外交方式和強制方式之間的所謂「第三種方式」。

傳統的維和行動基本可分為兩類:一是由非武裝的軍事觀察員組成的觀察團監督停火、撤軍或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是派出裝備用於自衛的輕型武器的維和部隊,以確保停火,緩和局勢,為解決爭端創造條件。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和規模大大增加。同時,其任務除繼續承擔傳統的監督停火等職責外,急劇擴展至包括組織和監督選舉、維護法律秩序、安置難民、為人道主義救援行動創造安全環境、解除各派武裝、清除地雷、重建國家等。

維和行動主要分為兩類: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的聯合國維和行動(有軍事觀察團和維和部隊兩種形式)和由安理會批准、秘書長授權、由地區組織或大國參與指揮的維和行動。

行動特徵

聯合國維和行動有三大特徵:國際性:由聯合國組織、成員來自各會員國、由聯合國秘書長指揮、只對聯合國負責;非強制性:維和部隊必須徵得當事國同意又有會員國自願參加才能建立,它在維和時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只有在自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維和行動必須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內部事務。[6]

維和部門

聯合國秘書處下設維和部,具體負責維和行動。但每次具體維和行動都要設一個專門的機構,每個維和機構一般由軍職人員和文職人員兩部分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統的組織。通常軍職人員承擔維和的執勤任務,文職人員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參加維和行動執勤的人員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裝備輕武器用於自衛的維和部隊;二是不帶任何武器的軍事觀察員;三是工兵、醫療、運輸等後勤分隊。維和部隊和軍事觀察員依然是其本國軍隊的成員,受派遣國軍事法規、條令、條例的約束。在維和行動中受聯合國的指揮。維和官兵身着本國軍服。為了表明他們的維和人員身份,一律頭戴藍色貝雷帽或頭盔,佩戴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士兵不向聯合國效忠。自願派遣軍事人員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對在聯合國旗幟下服務的各自部隊的最終權力。聯合國按照每個士兵每月大約一千美元的統一費率償還那些自願派遣人員參加維和的國家,聯合國還償還各國的設備費用。[7]

歷史演變

聯合國憲章》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聯合國安理會,但憲章並沒有具體提及維和行動,只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分別賦予安理會以和平方式或強制手段解決國際爭端的權力。根據二戰後聯合國維和事業逐漸興起的新情況,聯合國第二任秘書長哈馬舍爾德創造性地將維和行動解釋為憲章的「第六章半」,即介乎和平與強制手段之間的一種干預形式。

1948年5月2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50號決議,決定向中東地區部署首支維和部隊,負責監督執行以色列阿拉伯國家之間達成的停火協定。從此,聯合國維和行動開始登上歷史舞台。

冷戰時期,美蘇兩大陣營之間的對立導致聯合國安理會實際上處於癱瘓狀態,聯合國維和行動因此在數量、規模以及任務授權上受到了較大局限。維和行動的主要目的在於維持停火、穩定戰亂地區局勢和為推動政治進程創造條件。維和人員不配備或只配備輕型武器,其作用主要是將敵對雙方隔開,監督雙方執行業已達成的停火協定。

冷戰結束後,國際政治與安全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與規模迅速擴大,其內涵也從傳統意義上的單純軍事性維和使命,逐漸演變成具有軍事和民事等多重任務。聯合國維和行動正越來越多地應用於處理國家內部衝突和內戰。而且,維和目的已經不僅僅限於通過軍事干預手段防止衝突發生,更包括各種複雜的建設和平活動。如今,聯合國維和人員中除了軍人以外,還包括警察以及人權、法律、民政、經濟、新聞和人道主義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才,其目的就是幫助發生戰亂的國家或地區建立持久的和平與穩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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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