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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1987年6月10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成立于中南海西花厅,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募资格的全国性慈善组织。邓颖超、王首道、谷牧、何鲁丽、蒋正华、顾秀莲、王忠禹同志先后担任荣誉会长、会长。2016年,被民政部认定为全国首批16家慈善组织之一。2017年2月换届成立第六届理事会[1],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同志受邀担任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主任顾秀莲同志留任荣誉会长,原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郝林娜同志担任理事长(法人代表);原国家卫健委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武家华同志担任驻会副理事长。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幸福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或活动;

(二)资助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等增进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奖励为我国人口工作、卫生健康等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在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从事研究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能力参与和推动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等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基金会运作制度和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公益项目运作等提出质疑、批评、建议,有权调阅档案文件或约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本基金会内部治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及声誉;

(二)服从理事会决议、承办委托事务,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三)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未经授权,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检查;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