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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并于1946年4月开始运作,位于[[荷兰]][[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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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缩写为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并于1946年4月开始运作,位于[[荷兰]][[海牙]]<ref>[http://www.chinanews.com/gj/2016/07-13/7937735.shtml 联合国:荷兰海牙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中国新闻网,2016-7-13</ref>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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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1984年1月初,[[美国]]政府开始在[[尼加拉瓜]]的科林托、桑提诺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坏或摧毁9艘船只。美国政府官员以[[国际法]]的自卫权为布雷辩解,称:如果某个国家被认为有某种侵略倾向,那么对其港口进行布雷就是某种自卫,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样;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进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只都放弃了它们的[[安全]]航行权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但美国政府已抢先两天于1984年4月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1984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通过保护尼加拉瓜的临时措施,以15∶0的投票结果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还以14∶1(反对者为美国法官)的投票结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独立和主权“应该被完全尊重,不应被任何军事或者准军事行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国际法院拒绝美国的辩解,坚持称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审判权。1985年1月18日,美国退出国际法院,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美国指责该案件是“出于政治和宣传目的错误利用国际法院”。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我们希望国际法院没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对西方民主国家利益的[[国际组织]]的老路。美国之后依个别案件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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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初,[[美国]]政府开始在[[尼加拉瓜]]的科林托、桑提诺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坏或摧毁9艘船只。美国政府官员以[[国际法]]的自卫权为布雷辩解,称:如果某个国家被认为有某种侵略倾向,那么对其港口进行布雷就是某种自卫,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样;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进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只都放弃了它们的[[安全]]航行权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但美国政府已抢先两天于1984年4月6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美国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国际法院对美国的管辖权。1984年5月10日,国际法院通过保护尼加拉瓜的临时措施,以15∶0的投票结果要求美国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还以14∶1(反对者为美国法官)的投票结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独立和主权“应该被完全尊重,不应被任何军事或者准军事行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国际法院拒绝美国的辩解,坚持称国际法院对此案具有审判权。1985年1月18日,美国退出国际法院<ref>[https://www.sohu.com/a/62518563_115427 1985年美国退出国际法院始末:至今也未重回(1)] ,搜狐,2016-3-8</ref> ,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美国指责该案件是“出于政治和宣传目的错误利用国际法院”。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我们希望国际法院没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对西方民主国家利益的[[国际组织]]的老路。美国之后依个别案件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986年6月,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美国政府其后宣布拒绝履行此判决,并退出国际法院。
 
1986年6月,国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美国政府其后宣布拒绝履行此判决,并退出国际法院。

於 2020年7月18日 (六) 04:32 的修訂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為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並於1946年4月開始運作,位於荷蘭海牙[1]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法語英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歷史

1945年,與《國際法院規約》一起簽訂並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規定設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規約》被約定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分,是國際法院的憲章及管理依據。1946年2月5日,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和常設國際法院的規約幾乎相同,二者的規則也幾乎相同,直至1978年國際法院為簡化和加速程序而訂正了規則。

1946年4月18日,國際法院首次公開開庭。第一個案件是1947年5月英國起訴阿爾巴尼亞的科孚海峽事件。國際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廣泛的司法工作。

職能權限

1995年9月13日,國際法院在審議馬其頓希臘之間的爭議案件。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 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著名案件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

1984年1月初,美國政府開始在尼加拉瓜的科林托、桑提諾等海港布放水雷。到1984年3月底,水雷已破壞或摧毀9艘船隻。美國政府官員以國際法的自衛權為布雷辯解,稱:如果某個國家被認為有某種侵略傾向,那麼對其港口進行布雷就是某種自衛,就像使用其他武力方式一樣;就尼加拉瓜而言,任何進入尼加拉瓜水域的船隻都放棄了它們的安全航行權利。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政府在其港口布雷、出動飛機襲擊尼加拉瓜石油設施和港口以及進行其他軍事和準軍事活動,請求法院宣布美國的行為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干涉其內政和侵犯其主權的行為,請求法院責令美國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及對其本身和其國民所受損害予以賠償,並指示臨時保全措施。此即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但美國政府已搶先兩天於1984年4月6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對於1946年美國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在兩年內不適用於「與任何中美洲國家的爭端或由中美洲發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關的爭端」,該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1984年5月10日,國際法院通過保護尼加拉瓜的臨時措施,以15∶0的投票結果要求美國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還以14∶1(反對者為美國法官)的投票結果判定,尼加拉瓜的政治獨立和主權「應該被完全尊重,不應被任何軍事或者準軍事行為危害」。1984年11月26日,國際法院拒絕美國的辯解,堅持稱國際法院對此案具有審判權。1985年1月18日,美國退出國際法院[2],並中止1956年《美國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和美國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接受。美國指責該案件是「出於政治和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稱,我們希望國際法院沒有走上其他一些被政治化、反對西方民主國家利益的國際組織的老路。美國之後依個別案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

1986年6月,國際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美國在尼加拉瓜境內的行動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構成對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裝是對尼內政的干涉,明顯違反不干涉原則;美國對尼加拉瓜的行動違反尊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美國鼓勵尼反政府武裝從事違反人道法原則的行為,美國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國船舶及其人員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也構成對人道法原則的違反;美國有義務立即停止並不再採取任何上述違背其國際義務的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美國政府其後宣布拒絕履行此判決,並退出國際法院。

此後尼加拉瓜政府連續五年向聯合國安理會申請強制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向尼加拉瓜政府賠償,均遭到美國在安理會否決。聯合國憲章第14條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不過這種裁決的效力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影響。1992年尼加拉瓜新上台的奧萊塔·查莫羅親美政府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