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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條約 (1783年)

巴黎條約 (17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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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條約(1783)是指西元1783年9月3日,美國英國巴黎簽署和平條約。西元1775年美國爆發獨立戰爭後,北美殖民地與英國戰爭期間利用歐洲國家與英國的矛盾,同法國西班牙荷蘭締結聯盟並爭取俄國武裝中立。英國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失敗,遭受國內反對派的攻擊。在約克鎮慘敗後英國與美國談判。英國托利黨內閣下台,輝格黨執政,促成巴黎和談。 簽署地點在巴黎德約克酒店。美方代表約翰·亞當斯、本傑明·富蘭克林、約翰·傑伊;英方代表戴維·哈特利。

目錄

協議過程

和平談判於西元1782年4月開始,持續了整個夏天。美國代表為本傑明·富蘭克林[1] 、約翰·傑伊、亨利·勞倫和約翰·亞當斯等四人。英國代表戴維·哈特利和理查德·奧斯瓦爾德等二人。 西元1783年9月3日,由亞當斯、富蘭克林、傑伊和哈特利在巴黎德約克酒店(現為巴黎雅各布街56號)簽署該條約。

關於美國的條約,發生在西元1782年9月的事件十分關鍵,當時法國外交部長弗金斯提出一個被美國強烈反對的解決方案。 法國在戰爭中精疲力竭,除了西班牙堅持要繼續戰爭,每個人都想要和平。西班牙試圖從英國手中奪取直布羅陀海峽控制權。弗金斯提出了一個西班牙可以接受但必須放棄直布羅陀的辦法:美國可以獲得獨立,但將限制在阿巴拉契亞山脈以東地區;英國接管俄亥俄河以北的地區;俄亥俄河南部地區建立一個獨立的在西班牙控制下的印第安屏障州,用以避免英國和美國之間的直接衝突。

然而,美國發現如果直接與倫敦談判可以得到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案。約翰·傑伊立即告訴英國人,他願意與他們直接談判,切斷法國和西班牙的關係。英國首相謝爾伯恩勳爵表示同意,他負責代表英國進行談判(談判的一部分是在蘭斯唐俱樂部裡進行)。按照英國的說法,美國將獲得密西西比河以東、佛羅里達以北和加拿大以南的所有地區。美國可以獲得加拿大海岸的捕魚權,但需允許英國商人和美國人中對英政府的支持者重新獲得他們自己的財產。這對美國來說是一個非常有利的條約,而且長遠看來對英國也是有好處的。

英國還分別與法國和西班牙簽署協議,並暫時與荷蘭締結和約。在與西班牙的協議中,東、西佛羅里達的領土被割讓給西班牙(沒有明確的北部邊界,導致領土爭端在西元1795年由馬德里條約解決)。 西班牙也獲得梅諾卡島;被法國和西班牙佔領的巴哈馬群島格林納達蒙特塞拉特全交還給英國。與法國簽訂的條約主要是關於佔領領土的交換(法國唯一淨收益是多巴哥島非洲塞內加爾),同時也強化了早期的條約,保證了英國在紐芬蘭的捕魚權。英國在西元1781年佔領的荷蘭在東印度的財產則歸還給荷蘭,以換取英國在荷蘭的東印度群島的貿易特權

西元1784年1月14日,美國聯邦議會批准《巴黎條約》。副本被送回歐洲,以獲得其他各方的批准,第一次到達法國是在西元1784年3月。西元1784年4月9日,英國批准該條約,並於西元1784年5月12日在巴黎交換了條約。

條約要點

(1)英國承認美國(新罕布什爾州,馬薩諸塞州,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州,康涅狄格州,紐約州,新澤西州,賓夕法尼亞州,特拉華州,馬里蘭州,弗吉尼亞州,北卡羅來納州,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是自由的、自主的、獨立的國家;英國國王及其後嗣與繼任者放棄對其及其每個部分的管轄權、所有權和領土主權; 確立美國的邊界,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和英國北美之間的邊界。

(2)在紐芬蘭海岸和聖勞倫斯灣沿岸大淺灘中給予美國漁民捕魚權。

(3)承認雙方債權人的合法合同債務。

(4)聯邦議會將「誠摯地建議」各州立法機構承認所有被沒收土地的合法所有者,並「提供所有不動產、權利和財產的歸還,這些財產已被真正的英國臣民(效忠者)沒收」 。

(5)美國將防止今後沒收效忠者的財產。

(6)雙方的戰俘將被釋放;在美國的英國軍隊(包括奴隸)的全部財產將保留並被沒收。

(7)英國和美國都可以永久地進入密西西比河。

(8)在該條約之後被美國人捕獲的領土將無償歸還。

該條約的批准將在其簽署後的六個月內進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