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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納德·鮑桑葵

伯納德·鮑桑葵
圖片來自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

伯納德·鮑桑葵Bernard Bosanquet,1848年-1923年),是英國新黑格爾主義英國唯心主義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在邏輯學美學哲學政治哲學宗教學心理學等方面都有建樹。除從事專業研究外,還積極參與社會改革、關注成人教育。鮑桑葵一生編著超過20本書,發表約150篇論文,著作包括專業論文和通俗作品。

生平

鮑桑葵1848年出生在英國諾森伯蘭郡,一戶擁有莊園和農場的富裕家庭。他的父母共生育有五個男孩,鮑桑是家中最小的。這個五個孩子中除了鮑桑葵的四哥喬治(George)在24歲的時不幸去世之外,其他都其事業。鮑桑葵的長兄查爾斯(Charles)是慈善組織協會(the Charity Organisation Society) 的創始人,也是這個協會第一任書記。另一個兄弟戴伊(Day)是英國皇家海軍的上將,在1909年至1914年期間擔任南澳大利亞的總督。還有一個兄弟赫爾福特(Holford)是數學家物理學家律師音樂家,也是牛津大學聖約翰學院研究員和英國王家學會會員。

鮑桑葵先後就學於哈羅公學(1862年至1867年)和牛津大學貝利奧爾學院(1867年至1870年)。鮑桑葵在貝利奧爾學院就讀期間,正是由邊沁密爾主導的功利主義開始受到挑戰的時代。本傑明·喬維特(Benjamin Jowett)、愛德華·凱爾德(Edward Caird)與托馬斯·希爾·格林都是貝列爾學院的知名人物,影響了鮑桑葵的思想。托馬斯·希爾·格林於1866年到1871年間在貝列爾學院任教,並開始發錶帶有新黑格爾主義思想的文論。這也正是鮑桑葵在牛津求學時,從鮑桑葵的著作中我們可輕易發現他對於托馬斯·希爾·格林的尊敬及所受的影響。鮑桑葵在牛津求學期間成績優異,畢業不久就入選了牛津大學大學學院的研究員,他在那裡講授邏輯史希臘歷史,稍後又講授倫理學。很可能也是受到格林的影響,在大學授課期間他計劃寫倫理學方面的著作,因為格林曾以倫理學為主題作過數年的講演。鮑桑葵在這時期還翻譯出版了舒曼(G.F. Schoemann)的雅典憲政史(Atheni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據說格林也曾認為鮑桑葵是這一代人中的最具天賦者 。

1880年鮑桑葵的父親去世,他因此得到一筆遺產能夠賴以為生。所以第二年他就辭去教職離開牛津前往倫敦。到倫敦不久後鮑桑葵便積極投身社會工作,在大學成人進修班授課和講演,並且據說他「擁有異乎尋常的能力,能把深奧的理論闡釋給大眾聽」。不過有聽眾曾對人說鮑桑葵所講的東西他有一半都聽不明白,可是他仍然能夠堅持一聽就是數個小時,這也從另一面說明了鮑桑葵演講的魅力。鮑桑葵許多主要作品,例如《邏輯的本質》(The Essentials of Logic),《獻給英國讀者的柏拉圖理想國閱讀指南》(A Companion to Plato's Republic for English Readers),《道德自我的心理學》(Psychology of the Moral Self)及《關於國家的哲學理論》(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都是根據這時期的講演而後編著出版的。此外他還參加一些協會,如倫敦倫理學會(the London Ethical Society )、慈善組織協會以及亞里士多德學會(Aristotelian Society)。在此期間,鮑桑葵除了參與社會工作,他還研究古希臘哲學黑格爾的著作,他認為黑格爾是希臘思想最忠實的闡釋者。他還經常在《衛報》和《蓓爾美街報》(The Pall Mall Gazett)上發表哲學書評,時間一長人們很自然地就把他認作了當時牛津唯心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

1895年,鮑桑葵與海倫·丹迪(Helen Dendy)女士成婚。海倫·丹迪是王家專門調查委員會關於濟貧法調查(1905年-1909年)的領導人物,也是一位積極的社會工作者,與鮑桑葵算是志同道合。由於鮑桑葵決定花更多時間從事哲學研究工作,所以1897年他們夫婦二人便離開倫敦,起先在凱特罕(Caterham)居住了兩年,而後又於1899年搬到奧克肖特(Oxshott)住。1903年,他在蘇格蘭聖安德魯斯大學任倫理學教授。鮑桑葵的「個性和風度立即就讓學生們感到在他們面前的是在一位不尋常的智者」 ,他的聲望、影響力和耐心細緻、熱情認真的工作精神,自然深深吸引住了來上課的學生。這時期由於大學管理與教學任務纏身,他的寫作成果相對較少。

1908年,鮑桑葵的身體健康狀況開始變差,他覺得如果繼續在大學執教,就會失去許多寫作時間,所以他決定退休了。不過在退休的1908年到1922年間,鮑桑葵繁忙依舊。他接受了伯明罕大學聖安德魯斯大學榮譽博士學位,而在此之前格拉斯哥大學杜倫大學已經授予過了他類似的榮譽。1907年他還成為了第一批入選英國社會科學院(The British Academy) 的卓越學者之一。1911年和1912年鮑桑葵在愛丁堡大學任吉福德講座(Gifford Lecturer)的講座教授。為此準備的《個性與價值的原理》(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 and Value)和《個體的價值和命運》(The Value and Destiny of the Individual)兩份講稿被認為是他的形上學思想的最深刻也是最系統的闡述。1915年他又當選為第五屆國際哲學代表大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hilosophy)的主席。

1922年夏,鮑桑葵的健康狀況惡化,他與妻子決定搬回倫敦居住。回到倫敦不久,1923年2月8日鮑桑葵就與世長辭,享年75歲。《泰晤士報》在其去世後第二天登載的文章中,將他稱為「過去十年中英國哲學界的中心人物」,「在某種意義上是他所在時代英國哲學家的最好代表人」。

過世與紀念

1922年夏天,鮑桑葵的健康狀況惡化,他與妻子決定搬回倫敦居住。回到倫敦不久後,在1923年2月8日鮑桑葵就與世長辭了,享年75歲。泰晤士報在他去世後第二天的一篇文章中稱他為「過去十年中英國哲學界的中心人物」,「在某種意義上是他所在時代英國哲學家最好的代表人物。」

政治哲學

對於國家的想法

在《關於國家的哲學理論》一書中,鮑桑葵認為一些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家的理論是種「第一印象或初次印象理論」,陷入這種理論中的人往往不能透過社會現象的表面看到社會的實質規律,他們認為個人是目的,而社會僅僅是達到目的的手段。這就造成了對於個人與國家關係認識的一種二元論,這種理論「一方面堅持認為政府與法律本質上是與個人相對立的,另一方面又認為對於有感覺或理智的自我發展來說,某種最低限度的對立存在還是必要的。」 鮑桑葵認為,這種根據初次印象而把個人與國家進行對立的看法是錯誤的,只要在社會之中,個人與國家就不應該以對立角度來看待,關鍵不在於我們把「個人」還是「社會」看作「目的」,而在於發現個人與社會的共性與統一性,以此來消除這種二元論帶來的矛盾。

如何消除這種國家與個人的對立呢?鮑桑葵認為,如果在服從社會時我只是在服從自己,那我實際上就是自由的。個人與國家的二元對立由此就得以消除了。在鮑桑葵看來,盧梭是第一個意識到這個問題的人。盧梭創新的提出了公意與眾意的區分。這種區分的意義在於當某人的意見與公意相左時,我們完全可以駁斥他的個人意見,而且還可以使他相信這是為了他好,他如果能夠考慮夠仔細的話,一定和我們的公意所想的是一樣的。我們為什麼要服從國家?因為我們其實只是在服從自己。

鮑桑葵把自由分為「較低層次的自由」(the "lower" liberty)與「較高層次的自由」(the "higher" liberty)。對於鮑桑葵來說,較低層次的自由乃是擺脫外在的箝制,而較高層次的自由則擺脫自我的束縛。醉鬼在醉酒狀態下的自由在鮑桑葵看來顯然毫無疑問的,就是屬於較低層次的自由。而「『較高層次的』自由實際上也是『較大的』自由,它提供的活動範圍更廣,提供給自己決定的機會也更多。」我們作為理性的人追求的顯然應該是「較高層次的自由」。但是在現實中,往往目光短淺地停留在「較低層次的自由」,沒有追求理性真正會去追求的東西,所以它不能成為我們個人的真實意志。

公意是否可能與個人的真實意志取得統一呢?鮑桑葵認為法律與制度是個人真實意志的反映,他說:「社會精神是部分通過不斷探索,部分通過自覺與調整進行自我批評與解釋的。任何社會的習慣和制度,可說都是對組成該社會的全體成員個人意志的固定解釋,這樣才可能賦予公共意志實際而具體的含義。使之既不同於每一個人的意志,也不同於任何集會表決,然而總的說來卻能代表二者都必然會當作其生活框架維護的那種東西。」

因而,他得出結論:「法律和制度之所以可能,只是因為人們已經是他們越來越明確要求的那個樣子了。」也就是說社會制度和慣例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發的。社會的習慣和制度,事實上正是每個人在真實意志上希望成為的那個樣子,社會的習慣和制度事實代表了公意;國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認可社會發展中形成的制度和慣例,國家自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意。同時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構成我們理智的各個組織或系統與構成社會的各個組織或系統間的有着類似之處,構成我們理智與構成社會的各個組織或系統是同一事實達到不同程度的表現。

雖然社會中存在着公意,但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許多決策都是國家作出的,所以在鮑桑葵看來國家也有着意志,鮑桑葵雖然沒有如霍布豪斯指責的那樣把國家與社會混為一談,但國家與社會在他那裡也極少產生對立。個人並不是總能把握自己的真實意志,在經驗中發現國家有時也會犯錯誤,所以國家也一樣。但是總的來說,國家的意志優於單個人意志。「在國家中或在國家幫助下,我們可以既有紀律又有發展,既能改善一些局部衝動,又能按照人的自我本性要求去做和關心某些事。」 國家意志也不可能總是正確的,「一個既全面又無矛盾的反映國家目的的完整概念,可說就是種毫無浪費或疏忽發揮所有人能力的完美想法。這種想法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決定人類生活目的即善的本性的過程是漸進的。國家代表的真實意志只是真實意志的部分體現。」鮑桑葵又認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善,但至少要比個人的決斷完善得多。

在其中可以發現鮑桑葵的公意理論似乎有着很強的國家主義色彩。他的理論要求一個以暴力作為後盾,有廣泛干涉權力的國家。他認為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沒有最後干涉的權力,就不可能有對個人及與個人有關的各種社會團體的要求做最後而有效的調節。鮑桑葵認為暴力手段:「能起的作用是排除障礙,即破壞不利於實現該目的的各種條件,」充當「美好生活障礙的障礙」。那麼國家在妨礙公共利益的問題上,毫無疑問該使用暴力,在國家暴力的作用毫無疑問超過它的消極面時,國家也可以使用暴力。所以「國家必要暴力不僅限於警察,還包括公共衛生等。」在這裡鮑桑葵的國家顯然已經不是古典自由主義意義上的那种放任自由的國家,國家的權限範圍擴大了不少。

其他主張

雖然鮑桑葵有著上述的想法,不過他在某些實踐問題上的主張卻更像—個古典自由主義者而不是社會主義者。他反對1906年的養老金法案,他認為這會使公眾在年輕健康時忽視為老年到來有所打算的責任,會使人變得短視和越來越懶惰。他同樣認為月薪或季薪要比日薪或周薪好,因為前者數量大,需要個人有更多自我控制能力。他還反對為來自貧困家庭的孩子提供免費餐點,因為這無疑的不利於激發他們父母的責任心。

鮑桑葵認為有些社會問題處於外部障礙和內在精神的一個「中間地帶」,如住房、工資、教育設施等都處於這一「地帶」。「它們在純粹障礙的障礙和對精神與意志的實際刺激間占據着一個非常有趣的中間地帶。一方面承載着精神和特性,並一直是構成最美好生活的實際因素。另一方面它們又依賴外部行動,因而似乎很容易受到國家強制——這種強制已擴大到一切外部行動和不履行法律責任的行為。不過我們不得不注意實際上也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由於承載精神和意志,這些物質的事實可能不易受國家強制的影響;同樣地由於容易受純粹國家強制的影響,它們可能失去其承載精神和意志的特性。」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單純地干涉在這些方面幫助需要的人,可能會弱化他們的意志,使他們自己放棄主動追求;同時如果不干涉他們,他們同樣也可能因為自己無力擺脫困境而失去信心。我們或許應該使用一個合適的干涉限度。因為「除非有種較好的生活力求表現其自身,並經過全力以赴的干預以消除限制它的障礙」,否則它就不會成為較好生活的一個因素。也就是說國家儘管可以通過干涉幫助實現我們的真實意志,但它可能僅僅在外在物質上幫助我們實現目的,卻不能使我們在意志上認同這樣的目的,從而使得最終達成的目的缺乏道德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使用干涉手段的效果是消極的。


資料來源

  • William Sweet (ed.), 'Introductio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Bernard Bosanquet (Bristol: Thoemmes Press, 1999), pp. xi-xxxviii.
  •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ntry on Bosanquet
  • 鮑桑葵夫人所寫的"an account of his life"

外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