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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族事務委員會(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首都之窗 的圖片

北京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51名。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2職責調整編輯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負責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轉變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共同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

2.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3.強化在職責權限範圍內為中央在京單位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1]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三)協調推動本市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係;協助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人士。

(四)參與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等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2]、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承擔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本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舉辦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與合作;承擔聯繫市民委兼職委員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本市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三)宣傳處。

承擔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推動民族團結宣傳教育;負責組織機關及所屬單位理論學習與研究;擬訂扶持少數民族特色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在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保護和發展。

(四)民族一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承擔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工作,協調民族關係;協調推動本市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教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參與擬訂和實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規劃;參與擬訂和實施民族教育規劃、政策措施;聯繫民族界人士和少數民族群眾;承辦有關民族關係問題的來信來訪和突發事件;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民族外事工作;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社會事務。

(五)民族二處。

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指導區縣民族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少數民族經濟事務。

(六)宗教一處。

依法承擔本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天主教、基督教外事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

(七)宗教二處。

依法承擔本市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佛教、道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佛教、道教外事工作;負責宗教房產落實政策工作;承辦民間信仰有關事務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務。

(八)宗教三處。

依法承擔本市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承擔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審批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終止、合併、遷移、變更等;指導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承擔設立宗教院校的相關事務和具體指導工作;承擔伊斯蘭教外事工作;管理本市伊斯蘭教朝覲事務;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伊斯蘭教事務。

(九)行財處。

負責編報部門經費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人員編制

市民委(市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12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6副。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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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