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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荷兰 编辑 讨论 尼德兰王国(荷兰语: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简称尼德兰(荷兰语:Nederland),因其北荷兰省(Noord-Hol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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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荷蘭'''(Nederland,意为'''低地之 国''' ), 又譯''' 尼德 蘭''' , 是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 北 部的[[君主立宪制]]王國,由[[歐洲區荷蘭]]的12個[[ 荷 蘭 省 份|省份]] 和[[ 荷 蘭加勒比區]]的[[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 巴 島]]組 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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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荷蘭也 是[[ 主 權國 家]][[ 荷 蘭王國]]下 的 主要[[構 成 國]]<ref>{{cite web |url=https://wetten.overheid.nl/BWBR0002154/2017-11-17 |title=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trans-title=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language=nl |work=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date=17 November 2017 |access-date=11 July 2020}}</ref>,与[[美洲]][[ 加勒比地区]]的[[阿鲁巴]]、[[库拉索]] 和[[荷屬聖馬丁]]等四個[[经济体系|主體]],共同组成這個主權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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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簡介== | |
− | + | 荷兰的 領 土 可分為[[歐洲區荷蘭|歐洲區]]與[[荷蘭加勒比區|加勒比區]]兩個部份 。[[歐洲區尼德蘭|歐洲區]]領土位于[[欧洲]]西北部 , 濒临[[北海 (大西洋)|北海]],与[[德 国]] 、[[比利时]]接壤,並與英國隔 海 相望 。[[荷蘭加勒比區|加勒比海區]] ,位 於[[美 洲]][[加勒比海]]地區 , 包括[[博奈尔|博奈爾島]]、[[圣尤斯特歇斯|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 大的 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 、[[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 是[[宪法]]确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 、 國王 的 王宫和大多数都位于[[海牙]] 。此外,[[ 国 际法庭]]也设在 海 牙。[[鹿特丹港]] , 位於[[鹿特丹]],為 全世界 進出量第八 的 大型港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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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尼德蘭」 的 字面意義,為[[低地國 家]],這個 名 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ref name="Eupedia">{{cite web |url = http://www.eupedia.com/netherlands/trivia.shtml |title =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publisher = Eupedia |date = 1994-04-19 |accessdate = 2010-04-29 |archive-date = 2011-07-10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10204346/http://www.eupedia.com/netherlands/trivia.shtml |dead-url = yes }}</ref>。其國土中 , 低於 海 平面的土地 , 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 , 荷蘭人利用[[ 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 圩田]] 。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 荷 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 家, 其 人口密度 為每平方公里406 人 ,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 平方公 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 孟加拉]] 、[[ 台灣]]、[[韓國]] 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 , 同時高於荷蘭。儘管如此 , 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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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議會]][[ 選舉]] 的國家 之 一,自1848年起,就確立了[[議會]][[民主]]及[[君 主 立宪制]]。荷蘭被認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其社會長久以來就以寬容異己的風氣聞名,其法律允許[[墮胎]]、[[性交易]]及[[安樂死]]等,有限度的放寬[[娛樂性藥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開始,就允許國內居民有[[宗教 自 由]],領先當時歐洲其他國家。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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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荷蘭是[[欧洲联盟|歐盟]]、[[十 国 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也是[[比荷盧聯盟]]的 一 部份。[[禁止 化 學武器組織]]的總部位於海牙。在這個國家中,擁有五個國際性法庭,包括[[常设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 事 法庭]]、[[ 国 际刑事法院]]、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等。前四個法庭都設在海牙,此 外 ,[[欧洲刑警组织]]與[[歐洲檢察官組織]]的總部也位於此,這使得海牙得名「國際司法之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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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荷蘭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在[[經濟自由度指數]]列出的全球177個國家中 , 排名第17<ref>{{cite web |url=http://www.heritage.org/index/country/netherlands |title=Netherlands |accessdate=2013-05-10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510115657/http://www.heritage.org/index/country/netherlands |archivedate=2013-05-10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ref>。在2011年 , 它 是 全世界 人 均收入第10高的國家。在2013年 , 聯 合 國[[世界快樂報告]]中 , 將荷蘭列為全世界第四快樂的國度 , 顯示 了 這個國家人民 的 高品質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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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名稱== | |
− | + | 荷蘭 的 正式國名為尼德蘭,字面意義為低漥之地 ,因 此也被意譯為「[[低地國家]]」,或「低地國」。以普通名詞 的 單數形式出現時,即Nederland , 通常指的只有這個構成國 在 歐洲區的領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词的复数形 式 ,加上冠詞,就 成 為專屬名詞,用來作為整個主權國 家 的名稱,在[[日耳曼语族]]中 ,[[英文]]稱之為“the Netherlands” ,[[德文]]拼為“die Niederlande” 。 與[[英國]]或[[法國]]不同 , 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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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 , 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漥地區 , 都常使用''Nederr''(低 ) 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兹河]]地區 , 就曾 被 稱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 的 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從15世紀開 始, 尼德蘭這個名字開始被使用來當成國家稱呼。因為[[比利時]]與[[盧森堡]]在歷史上曾經屬於 荷 蘭 的 一部份, 在[[罗曼语族]],如法語及 西班牙 語中 , 包括[[比利時]]與[[盧森堡]],都可以稱為低地國 , 要視語句的情境來決定它所說的國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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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 許多其它語言中 , 包括在荷蘭 王 國的[[加勒比海地區]] , 常把「荷蘭」當成這個國家的國名 。 這 是一 個常見的俗稱 , 但嚴格來說 是 錯誤 的<ref>{{cite news|url=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title=H#Holland|title=The Reuters Style Guide|accessdate=2014-03-31|archive-date=2014-04-07|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407092341/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title=H#Holland|dead-url=yes}}</ref><ref>{{cite web|url=http://www2.media.uoa.gr/lectures/linguistic_archives/academic_papers0506/notes/stylesheets_3.pdf|title=The BBC News Styleguide|accessdate=2014-03-31|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27003642/http://www2.media.uoa.gr/lectures/linguistic_archives/academic_papers0506/notes/stylesheets_3.pdf|archive-date=2012-02-27|dead-url=yes}}</ref> 。 「 荷 蘭」原是尼德蘭中一個[[荷蘭 (地區)|地區]] 的 名稱 , 相當於今[[北 荷 蘭省]]與[[南荷蘭省]]兩地 。荷 蘭的字根來自[[荷蘭語|老 荷 蘭語]] , 字面意義為盛產木頭之地 ,最 早是指[[哈勒姆]]周邊地區,到1064年被用作整個縣 的 名稱 , 後成為一個地區的名稱 。 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此地區由荷蘭伯爵統治,在12 世 紀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 中 被稱為Hollandi , 也就是後來的 荷 蘭人。在[[七 省 聯合 共和 國]]時代,[[荷蘭 ( 地 區)| 荷 蘭]]是其國內土地最大、人口最 多 、經濟最富裕 的 地區 , 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整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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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 , 曾於1806年建立[[荷兰王国 (傀儡 国)|荷蘭王國]] , 短暫以 荷 蘭作為國 名。 但從15 世 紀以來,其正式國名皆為尼德蘭 , 荷蘭為非正式俗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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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 荷 蘭的名稱指稱尼德蘭這個國家的用 法,在 許多國家被普遍接受, 英 語、中文等語言常這麼稱呼 ,荷 蘭人自己也常這麼使用 , 但也有對此稱呼敏感的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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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荷 蘭」這個名稱可在非正式場合中使用<ref>{{cite news|url=http://www.telegraph.co.uk/topics/about-us/style-book/1435302/Telegraph-style-book-places-and-peoples.html|title=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accessdate=2014-03-31|location=London|work=The Daily Telegraph|date=2008-04-12|archive-date=2014-03-30|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330185651/http://www.telegraph.co.uk/topics/about-us/style-book/1435302/Telegraph-style-book-places-and-peoples.html|dead-url=no}}</ref>,這須視情況而定 。 例如將他們的[[荷蘭國家足球隊|國家代表隊]]稱呼為「荷蘭隊」 , 大多數人是可以接受的 。 但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 , 在其國內並不是 被 完全接受 , 特別是對來自南北荷蘭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 , 使用 荷 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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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正式場合中,一般建議應使用其正式名稱,尼德蘭。為重塑國家形象,[[ 荷 蘭政府]]於2019 年宣布 ,自2020年1 月 起 , 在運動賽事及觀光宣傳場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蘭」稱謂 , 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稱「尼德蘭」,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代表隊今後均會以「尼德蘭」名義出賽,不再使用「荷蘭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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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如 同 用 荷 蘭來稱呼尼德蘭這個國家 , 用[[法蘭德斯]]代稱尼德蘭,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也是常見稱法 。 法蘭德斯字面意思為泛水之地 , 原 是 尼德蘭中 的 一個[[法蘭德 斯|地區]]名稱 , 相當於今尼德蘭南部與[[比利時]]北部一帶 。 在 中 國 , 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經用法蘭德斯來作為這個國家的稱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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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因為歷史因素,[[漢語]]將荷蘭(Holland)這個非正式名稱承襲下來,作為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的正式稱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區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籠統地譯為荷蘭。這種譯法極為通行,但在某些時候,這種譯法可能會造成混淆:例如[[荷蘭 (地區)|荷蘭地區]](Holland),與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在中文裏一律譯為荷蘭;居住在[[荷蘭 (地區)|荷蘭地區]]的荷蘭人,日耳曼族裔荷蘭人,與這個國家的居民[[荷蘭人|尼德蘭人]],在中文裏同譯為荷蘭人;法國佔領時期的[[荷兰王国 (傀儡国)|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與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經常都統一譯為荷蘭王國。在這種時候,需要回顧原文,以及經由上下文來分辨,才能確定它的內容是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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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4月20日 (二) 05:52 的最新修訂
荷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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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Nederland,意為低地之國),又譯尼德蘭,是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憲制王國,由歐洲區荷蘭的12個省份和荷蘭加勒比區的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組成。
荷蘭也是主權國家荷蘭王國下的主要構成國[1],與美洲加勒比地區的阿魯巴、庫拉索和荷屬聖馬丁等四個主體,共同組成這個主權國家。
簡介
荷蘭的領土可分為歐洲區與加勒比區兩個部份。歐洲區領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瀕臨北海,與德國、比利時接壤,並與英國隔海相望。加勒比海區,位於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包括博奈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三個小島。荷蘭最大的三個城市分別為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與海牙。阿姆斯特丹是憲法確定的正式首都,然而,政府、國王的王宮和大多數都位於海牙。此外,國際法庭也設在海牙。鹿特丹港,位於鹿特丹,為全世界進出量第八的大型港口。
「尼德蘭」的字面意義,為低地國家,這個名稱來自於它國內平坦而低濕的地形。其國土中,只有約50%的土地高於海拔1公尺[2]。其國土中,低於海平面的土地,絕大多數是人造的。從16世紀開始,荷蘭人利用風車及堤防排乾積水,逐步由海中及湖中製造出圩田。現今荷蘭國土總面積中,有17%是人造的。荷蘭是一個人口非常稠密的國家,其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406人,若不計入水域面積則是每平方公里497人。在全世界上,也只有孟加拉、台灣、韓國的總人口數與人口密度,同時高於荷蘭。儘管如此,荷蘭是世界第二大的糧食與農產品出口國,僅次於美國。
荷蘭是世界上最早擁有議會選舉的國家之一,自1848年起,就確立了議會民主及君主立憲制。荷蘭被認為是一個自由的國度,其社會長久以來就以寬容異己的風氣聞名,其法律允許墮胎、性交易及安樂死等,有限度的放寬娛樂性藥物的合法使用,如大麻。1579年開始,就允許國內居民有宗教自由,領先當時歐洲其他國家。2001年,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荷蘭是歐盟、十國集團、北約、經合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也是比荷盧聯盟的一部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總部位於海牙。在這個國家中,擁有五個國際性法庭,包括常設仲裁法院、國際法院、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等。前四個法庭都設在海牙,此外,歐洲刑警組織與歐洲檢察官組織的總部也位於此,這使得海牙得名「國際司法之都」。
荷蘭是以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在經濟自由度指數列出的全球177個國家中,排名第17[3]。在2011年,它是全世界人均收入第10高的國家。在2013年,聯合國世界快樂報告中,將荷蘭列為全世界第四快樂的國度,顯示了這個國家人民的高品質生活。
名稱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尼德蘭,字面意義為低漥之地,因此也被意譯為「低地國家」,或「低地國」。以普通名詞的單數形式出現時,即Nederland,通常指的只有這個構成國在歐洲區的領土部份;使用普通名詞的複數形式,加上冠詞,就成為專屬名詞,用來作為整個主權國家的名稱,在日耳曼語族中,英文稱之為「the Netherlands」,德文拼為「die Niederlande」。與英國或法國不同,這個名稱並不是起源於民族名稱,而是由地名轉化而來。
這個名稱最早並不是一個特殊的名稱,在德語地區,只要是低漥地區,都常使用Nederr(低)這個名稱來命名,例如下萊茵河地區與下默茲河地區,就曾被稱為是Nederlanden(低地);相對而言,地勢高的地區,就會被稱為Oberland(高地)。從15世紀開始,尼德蘭這個名字開始被使用來當成國家稱呼。因為比利時與盧森堡在歷史上曾經屬於荷蘭的一部份,在羅曼語族,如法語及西班牙語中,包括比利時與盧森堡,都可以稱為低地國,要視語句的情境來決定它所說的國家。
在許多其它語言中,包括在荷蘭王國的加勒比海地區,常把「荷蘭」當成這個國家的國名。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但嚴格來說是錯誤的[4][5]。「荷蘭」原是尼德蘭中一個地區的名稱,相當於今北荷蘭省與南荷蘭省兩地。荷蘭的字根來自老荷蘭語,字面意義為盛產木頭之地,最早是指哈勒姆周邊地區,到1064年被用作整個縣的名稱,後成為一個地區的名稱。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此地區由荷蘭伯爵統治,在12世紀初,此地居民在拉丁文本中被稱為Hollandi,也就是後來的荷蘭人。在七省聯合共和國時代,荷蘭是其國內土地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最富裕的地區,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尼德蘭整體。
在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曾於1806年建立荷蘭王國,短暫以荷蘭作為國名。但從15世紀以來,其正式國名皆為尼德蘭,荷蘭為非正式俗稱。
用荷蘭的名稱指稱尼德蘭這個國家的用法,在許多國家被普遍接受,英語、中文等語言常這麼稱呼,荷蘭人自己也常這麼使用,但也有對此稱呼敏感的人。
「荷蘭」這個名稱可在非正式場合中使用[6],這須視情況而定。例如將他們的國家代表隊稱呼為「荷蘭隊」,大多數人是可以接受的。但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在其國內並不是被完全接受,特別是對來自南北荷蘭省之外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並不禮貌。
在正式場合中,一般建議應使用其正式名稱,尼德蘭。為重塑國家形象,荷蘭政府於2019年宣布,自2020年1月起,在運動賽事及觀光宣傳場合中不再使用非正式的「荷蘭」稱謂,一律使用官方的正式名稱「尼德蘭」,包括國家足球隊等荷蘭國家代表隊今後均會以「尼德蘭」名義出賽,不再使用「荷蘭隊」。
不過,在中文譯名方面,荷蘭旅遊局與荷蘭在台辦事處等荷蘭官方機構表示不會更改譯名,會維持原有翻譯──「荷蘭」。
如同用荷蘭來稱呼尼德蘭這個國家,用法蘭德斯代稱尼德蘭,在16世紀至20世紀初也是常見稱法。法蘭德斯字面意思為泛水之地,原是尼德蘭中的一個地區名稱,相當於今尼德蘭南部與比利時北部一帶。在中國,直到清朝末年,都曾經用法蘭德斯來作為這個國家的稱呼。
另一個常見的英語俗稱「Dutch」,用於稱呼荷蘭的主要族群,也就是荷蘭人中的日耳曼族群,但也可以指荷蘭人整體。這個單字由德意志這個單字分化出來,最早來自Theodiscus,本義為「部落的」或「人民的」,是日耳曼民族的稱呼之一。
荷蘭與德國同屬於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祖先,在16世紀時分別建立了自己的民族國家,因此分化為兩個民族,德意志人或日耳曼人成為德國人專有稱呼。在英語傳統中,稱呼荷蘭人為Dutch仍然被保持下來,但對於荷蘭人來說,稱呼他們為尼德蘭人是較為正式的用法。
尼德蘭在明朝末年開始與中國交往,最早中國人稱之為紅毛鬼、米粟果、紅毛番,也稱為荷蘭、波斯胡、紅夷、紅彝,《明史》中,稱為和蘭、阿南,《清史稿》同樣稱和蘭。在《海錄》稱為荷囒,又有賀蘭、荷南等稱呼,在1794年,乾隆皇帝下旨改稱荷蘭,作為官方稱呼。同治2年簽署之《中荷天津條約暨另款》光緒27年《辛丑和約》,皆稱荷蘭為大和,因此大和、和國可視為晚清官方對荷蘭之正式譯名。《海國圖志》稱此地區為尼達蘭,此國為荷蘭。漢語中,稱呼為荷蘭、和蘭、賀蘭、阿蘭陀、荷蘭陀等,皆源自於Holland、Holandés或Hollanda。日文漢字譯為「和蘭」。
因為歷史因素,漢語將荷蘭(Holland)這個非正式名稱承襲下來,作為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的正式稱呼。在中文中,往往不區分Nederland、Holland及Dutch,籠統地譯為荷蘭。這種譯法極為通行,但在某些時候,這種譯法可能會造成混淆:例如荷蘭地區(Holland),與尼德蘭(Nederland)這個國家,在中文裏一律譯為荷蘭;居住在荷蘭地區的荷蘭人,日耳曼族裔荷蘭人,與這個國家的居民尼德蘭人,在中文裏同譯為荷蘭人;法國佔領時期的荷蘭王國(Kingdom of Holland),與尼德蘭王國(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經常都統一譯為荷蘭王國。在這種時候,需要回顧原文,以及經由上下文來分辨,才能確定它的內容是什麼。
參考文獻
- ↑ 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 [Charter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17 November 2017 [11 July 2020] (荷蘭語).
- ↑ Netherlands Guide – Interesting facts about the Netherlands. Eupedia. 1994-04-19 [2010-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10).
- ↑ Netherlands. [2013-05-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0).,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org
- ↑ The Reuters Style Guide. [2014-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07).
- ↑ The BBC News Styleguide (PDF). [2014-03-3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2-27).
- ↑ Telegraph style book: places and peoples. The Daily Telegraph (London). 2008-04-12 [2014-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