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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
圖片來自搜狐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是由中國國民黨在1920年代提出,當時西方的國際法知識中並未有此概念。中國國民黨提出此概念的用意在於說明签订条约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1]

目录

概念

西方國際法學之父胡果·格老秀斯之著作《戰爭與和平法》(1646)將不根據自然法的條約權利內容,分為平等與不平等條款兩種,並舉例:西元前迦太基與羅馬的第二次和約,規定迦國若要對他國作戰,必先得到羅馬同意,這就屬不平等條款。十七世紀的赛缪尔·冯·普芬多夫認為「不平等條約」即「條約中雙方所允諾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於另一方」。

十八世紀的法學家Emer de VattelChristian Wolff (philosopher)也將條約分為平等與不平等,他們認為不論是否平等,條約均有效力。

十九世紀時中國獲得西方國際法知識的主要來源:《萬國公法》、《Theodore Dwight Woolsey》、《Sir Robert Phillimore, 1st Baronet》均未提及不平等條約。 在中國,“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 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 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订了政纲,在對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
  • 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 1924年9月18日,中國國民黨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王栋教授認為「不平等条约」一詞並沒有明確的意義。

性質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並不对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来源请求,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对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3.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4.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戰爭后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战後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為不属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三字已經「先驗」地表示了道德判斷, 「不平等條約」的概念必然會引出抗爭、解放、獨立等概念。

與強加條約的分辨

強加條約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現較早,西方的国际法学自18、19世紀即開始出現類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稱謂則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來指西方與滿清及北洋政府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後來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漸發展,在國際上亦有被其他國家使用。但現在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還是沒有很明確的定論。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在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條約的。但亦有些意見認為不平等條約是指條約的性質屬於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況下造成,而涵蓋亦更廣泛。

常見内容

各國簽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經常包括:

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 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遊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
  • 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

18至19世紀亞洲、非洲的不平等条约

習慣上,不平等条约一詞經常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紀及十九世紀初与亚洲非洲等国家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義色彩的条约。事實上,這些時期亦是出現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內容的條約。(詳見下文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影響

這些條約主要影響有: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例子:黑船來航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这并不等同于现在的市场经济理念: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

  • 半殖民地国家: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場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
  •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直至现在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 领土损失

時代終結的開始

這段時期的終結是由一次大戰之後開始。随着「亚洲的觉醒」时期到来,包括中國在内的原殖民地虽然未能够甩掉「三等国家」的矮帽子,但国际独立地位开始不断上升。欧洲各国此时又忙于应付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疮痍尚未痊癒,又添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创伤。在中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开始实现关税自主与租界回收(详见下文的中国近代史不平等条约)。

但在欧洲地区同盟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战後德国丧失了本就不多的海外殖民地,又需要赔付高达200亿金马克的赔款;昔日横跨欧、亚、非的奥斯曼帝国被《摩德洛斯协定》夺走了70%以上的国土,《色佛尔条约》则几乎将这个拥有400余年歷史的国家彻底沦为殖民地。奥匈帝国也瓦解了。中国作为战胜国,《凡尔赛条约》却把之前被德国侵占的中国山东半岛主权出让给了日本。由于《凡尔赛条约》对弱小国家内政的肆意干涉,被认为是世界史上牵涉国家最多的不平等条约。在1917年,国土面积最大的俄罗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领导人列宁宣布废除同各国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既包括对其他国家不平等的条约,也包括俄国自己受到的不平等条约),虽然这个声明并没有百分百实行,但这件事情极大鼓舞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反对不平等条约努力的热情。

一战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极具霸主气质的德国现在被協約國踩在脚下,短时间内没有争霸世界的实力;美日在太平洋利益冲突成为世界不安定格局的中心。为了调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国)在内的利益,华盛顿会议应运而生。不愿看到日本独占中国带来的利益,以《九国公约》大幅削减日本的在华权利,为中国收回自民四条约丧失的部分主权提供了契机。

随着一战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实力的减弱,一些具有强烈救国意识的国家开始藉着这样的机会发动权利收回的行动,但这些国家既不敢公开废除不平等条约,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畏惧各国广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协定与偷换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废除一些已经没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协定,又采用新名词取代「最惠国」等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权利。比如《中美新约》的美国国务院经济顾问就曾说:「1928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的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方法。」,可见这些改定新约运动并没能真正触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核心。

对于自道威斯计划后迅速崛起的德国而言,凡尔赛和约不啻为德意志民族的最大屈辱,在这种情况下上台的希特勒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极力煽动民族情绪,利用民众对《凡尔赛和约》的不满,建立自己的独裁势力,发动德国政府撕毁一战后签定的大量限制德国军事的不平等条约,与奥地利合并。面对着凡爾賽體系的破坏,采用了绥靖政策,对德国的行为妥协,并希望借助德国再度强大的力量进攻苏联(但是,这一举动反而促使了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在这种情况下的德国提出了「最后一项领土要求」:取得捷克斯洛伐克的蘇台德地區。英法一厢情愿地认为,德国将会在满足这个要求后与苏联决裂,便由英、法、德、意四国召开了慕尼黑会议来讨论这个问题。这次会议连带事后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慕尼黑協定被统称为「慕尼黑阴谋」。二战后捷克斯洛伐克与90年代后的捷克一直认为这个条约是大国之间擅自决定的,牺牲小国利益而满足自身要求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协定。

远在亚洲的日本也为了履行大陆政策,展开东北侵略(参见九一八事變),当时的国民政府采用了向国际联盟申请仲裁的方式回应日本的侵略,国联则判定东北应该以「国际合作为最善之解决」,令东北反而成为「国际公认」、名副其实的国际殖民地。

此后不久,影响到世界不平等条约体系世界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反法西斯同盟不承认与轴心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並在同盟内部展开对各国不平等条约的再修订,一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取得了部分在条约中失去的权利,为身处亚、非、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带来了极大的振奋,对战后各国民族解放事业起到的推动作用。

二战后,亚、非两洲原先的殖民地国家开始了其民族独立运动,以独立国家的身份收回失去的主权;战后原先强大的英、法、德等国失去了足够强大的实力去维持在海外的殖民统治。废除不平等条约成为国家取得独立身份的要求之一。其中在非洲的独立运动十分广泛,1960年有17个非洲国家宣布独立,对非洲不平等条约体系產生极大冲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在其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宣布审查并废除自清末民初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1977年巴拿马美国签订协议,废除《美巴条约》,代之以《巴拿马运河新条约》:取消美国永久占领巴拿马运河区的特权,1999年12月31日中午期满后,运河及运河区的主权及管理权将全部交还巴拿马,由巴拿马确保运河的中立地位。

为防止强国将废除的不平等条约再度加之于独立国家之上,1954年12月亚、非新兴独立国家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会议,为防止不平等条约的再度蔓延,维护独立主权,发表了《亚非会议最后公告》。经过一段时间后,形式上强加于原殖民地半殖民地的不平等条约及其特权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被废除。

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這些條約的簽訂造成了中國社會性質的一個轉變。通過不平等條約,中國的領土、領海、司法、關稅等主權,開始遭到嚴重的破壞。簽訂合約之前,中國是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國家,而實施合約之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更大規模地傾銷商品以及掠奪原料,由商品輸出模式逐漸轉為資本輸出。

雖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不乏人表示實際上有很多條約強加條約實際上是平等條約,而且清政府也與朝鮮簽訂對朝鮮不利的不平等條約(甲午战争後被廢除)。不平等条约中強硬執行的領事裁判權對清政府影響十分大,外國雖然強索外國人在中國傳教與居住的權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實情的人批評這本來就是應該給予外國的。不少中國人認為通過戰敗合約外國強迫中國與外國建交、也被宣傳不平等條約,但外國向中國強索租借地及海關管理權雖然是不平等條約, 不少租借地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也帶來了新型、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因此某種程度而言上對中國有利;租借地的獲取方式有許多種,被動掠奪佔絕大多數,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員及列強的不正當交易,因為可以獲得收益、也可以減少與外國人的正面衝突;但租借長期來看對於中國統治者造成壓力,因為租借地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較為完善。

然而,無論經濟發展的如何快速,也無法改變不平等條約中帝國主義列強侵略的本質。領事裁判權“乃是外國侵略者強迫中國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中所規定的一種非法特權,它的主要內容是: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不論其發生任何違背中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成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時,中國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等人員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據其本國法律裁判”。據此,列強在領事區內或租界內成立行政管理機構,建立領事法院或領事法庭,派駐警察和軍隊,以充分行使對本國居民的管轄權。領事不僅審理本國國民之間的訴訟,而且依據被告主義原則審判當事人一方為駐在國國民的案件,同時對涉訴的領事館僱傭的住在國國民也要求進行保護,嚴重干涉中國的司法主權。這種非法特權,是對一個主權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侵犯,更是對一國獨立司法主權的剝奪,是公然違背國家主權和國家之間權利對等的國際法基本準則的。

英國強迫中國接受鸦片濫用,是很沒道德的,但當時英國人等各國都在濫用鴉片,當時鴉片全球的地位與現在的烟草相近:因為獲益者的利益,而無法禁止,如台湾历史学家连横甚于1930年发表《新阿片政策謳歌論》(又稱《鴉片有益論》,替台灣總督府延遲鸦片禁絕時間辯護。英國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鴉片當成毒品禁绝。在此之前,鴉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國資本市場,且在市面上以極低的價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濫用率;正如同目前中國人抽菸率極高、中國二手菸害廣泛。

但是這些條約中的過低的关税確實是非常嚴重的不平等條約,這不但造成外國產品傾銷,更嚴重的是提高了中國的失業率,進而傷害了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造成社會秩序的失衡。內河航行權及開放過多通商口岸也讓中國人面對難以抵禦的商業競爭。俄羅斯向中國強索大片土地,以現在的觀點來看,對中國及中國人都不利。

參考文獻

  1. 和平条约,關鍵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