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王宠惠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王宠惠
Wang Chonghui 01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第6任行政院院长(代理)
任期
1937年4月6日-1937年5月29日
前任 孔祥熙(代理)
继任 孔祥熙
个人资料
出生 1881年10月10日
英属香港
逝世 1958年3月15日(1958-03-15)(76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北市
籍贯 广东省东莞县
政党 中国国民党
  • 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
    (1905年)
  • 复旦大学副校长
  • 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 海牙国际法庭副法官
    (1923年-1924年)
  • “国民报”创刊人
    (1901年-)
  • 海牙国际法庭法官
    (1932年4月-1936年1月17日)
  • (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第一任)总长
    (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0日)
  • 美国律师公会学报编辑
    (1903年)
  • 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之一
    (1921年)
  • (北京政府)司法部(第一任)总长
    (1922年-)
  • (北京政府)国务总理
    (1922年9月19日-)
  • (国民政府)司法部(第一任)部长
    (1927年6月24日-1927年)
  • (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
    (1928年10月8日-1931年6月14日)
  • (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
    (1937年3月4日-1941年4月10日)
  • (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
    (1941年4月3日-)
  • (国民政府)行政院(代理)院长
    (1937年4月4日-1937年5月29日)
  • 大理院院长
    (1920年-)
  • 《联合国宪章》起草人之一
    (1921年4月-)
  • 法律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
  • 广东独立协会创办人
  • 司法院(第一任)院长
    (1948年6月24日-1958年3月15日)
  • 国民政府委员
    (1927年7月-1947年)
  •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广东省东莞县选区)
    (1948年3月29日-1958年3月15日)
  • ( 国民政府)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委员
    (1946年)
  • ( 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
    (1931年)
  • ( 国民政府)首都建设委员会委员
    (1929年)
  • ( 国民政府)赈灾委员会委员
    (1929年)
  • ( 国民政府)外交委员会委员
    (1928年)
  • ( 国民政府)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1927年)
  • ( 国民政府)关税委员会,委员
    (1927年)
  • 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人文及社会科学组,1948年第1届)
  • 《宪法刍议》
  • 《译德国民法》

王宠惠(1881年12月1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男,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中华民国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

历任外交总长司法总长国务总理、代理行政院院长、中华民国第一任司法院院长中央研究院第一届院士等职务。

生平

早年

北洋大学颁发予王宠惠的钦字第一号考凭

他出生于一个基督教牧师家庭,自幼学习英文,是香港圣保罗书院校友。香港大学首位华人教授,病理学家王宠益(1888-1930)是其幼弟。1895年(光绪21年),14岁时入北洋大学堂二等学堂(今天津大学前身)法科预科。1900年(光绪26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获钦字第一号考凭,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国内大学(或专科、大学预科)文凭者。此后他任上海南洋公学教官。

1901年,他留学日本学习法律、政治。在日本,他发起成立国民会,并任《国民报》英文记者,后来他还与冯斯栾郑贯一冯自由等发起组织广东独立协会。1902年他留学美国,1905年于耶鲁大学民法学博士,留学美国期间,曾为美国律师公会学报编辑(Co-editor of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此后他到欧洲研习法学,于英国伦敦中殿律师学院英格兰及威尔斯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成为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会员。

1904年(光绪30年),他同访问美国纽约孙文(孙中山)会面,他协助孙文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The True Solution of Chinese Question)英文稿并发表。翌年,中国同盟会成立,王宠惠加入。1907年,他翻译的(1896年版)德国民法在伦敦出版,[1]为英文译本之首,该译本不仅比曾留学德国的美籍学者Dr. Walter Lowery的译本更早,其评论亦较佳。[2]浦薛凤教授评王的译文“简洁而更为正式,合于法律条款之体裁,而在选字措词,更为确切明白,不容曲解误会。”“句斟字酌,意义明确,气韵平衡,流利自然。易词言之,每句每段,不特毫无洋人执笔之牵强痕迹,而且具有能文老手之高雅风格。”[3]

1911年(宣统3年)9月,他归国,不久辛亥革命爆发,王任上海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在南京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会议中,王作为广东代表出席,被推举为会议的副议长。

北京政府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他被任命为外交总长。3月,袁世凯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组织第一次唐绍仪内阁,王转任司法总长。后来唐因同袁对立而辞任,王也随同辞职。此后,他任孙文创设的铁路总公司顾问,并任复旦大学副校长,研究宪法。1915年(民国4年),袁世凯称帝,企图引诱他支持,被他拒绝。

袁世凯死后,他赴北京。1917年(民国6年),他就任法律编纂会会长。1920年(民国9年)他任大理院院长、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委员会会长。1921年(民国10年)10月,他和施肇基顾维钧作为北京政府全权代表,出席了华盛顿会议

归国后的同年12月,他任梁士诒内阁司法总长。翌年5月,他和胡适等人在《努力周报》上共同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说明宪政的实行需要有好人组成政府(“好人政府”)。同年9月,他在直系吴佩孚的支持下署理国务院总理,组成王宠惠内阁,人称“好人政府”。当时直系内部“津保派”的曹锟同“洛派”的吴佩孚对立激化,王宠惠遭到津保派责难。同年11月,财政总长罗文干被总统黎元洪命令逮捕,王宠惠内阁上台不久就倒台了。

此后,1923年(民国12年),他任海牙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24年(民国13年),他任孙宝琦内阁司法总长。翌年,他任修订法律馆总裁。后来,中国国民党北伐机会高涨,他重回国民党方面,任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以后,他曾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

国民党执政时期

1928年,他任国民政府的首任司法院院长。翌年,他再度当选国际联盟常设国际法院法官。他留在国内,11月兼任内外债整理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他奉蒋介石之命,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后,国民党内蒋介石同胡汉民的对立激化,王宠惠为了回避,到海牙就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1936年,他辞去法官职务。1936年底,他回国,赞成西安事变和平解决。

1937年1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补选马相伯、王宠惠为国民政府委员[4]:5338。3月8日,外交部长王宠惠到部视事,演说称:“国家之领土与主权必须保其完整,国际关系必须以平等互惠为基础的原则下”,对日“循和平路线,力谋友谊之增进”[4]:5380。4月1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准蒋续假两月,由外交部长王宠惠代理行政院长[4]:5394。4月5日,王宠惠在中国国民党中央纪念周宣布外交方针称:“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之下,我们诚意的希望与各国增进国际关系。”[4]:53984月6日,行政院代院长王宠惠视事;秘书长翁文灏出国期间,魏道明暂代行政院秘书长[4]:5399。5月15日,英国驻华大使许阁森访外交部长王宠惠,告知英日会谈情形[4]:5426中国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在任期间,以横滨正金银行儿玉谦次为团长的日本实业家访问中国,同中国实业家会谈。儿玉访华团归国后,儿玉谦次向日本外相佐藤尚武提出取消冀东政权并废止冀东特殊贸易;儿玉访华团成员大日本制糖社长藤山爱一郎也向任大藏大臣的岳父结城丰太郎转达了信息。淞沪会战爆发后的1937年8月14日,王宠惠领导外交部放弃了被揶揄为“不抵抗政策”的对日宥和政策,转而发表抗日声明。1941年4月,王宠惠担任了抗日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外交舵手;此后,他改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1943年11月,王宠惠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定会议上,王宠惠作为中华民国代表出席。

1946年11月,王宠惠出席制宪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

1947年3月1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组织外交研究委员会,推定委员23人,计有王宠惠、孙科等,旨在研究当前中国外交问题[4]:8311。同年,王宠惠以广东省第一高票,在家乡东莞县当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1948年,王宠惠当选中央研究院院士;同年6月,蒋介石提名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石志泉为副院长,获监察院投票同意[5]:55。翌年,国府迁台,他经香港到台湾。 1952年王宠惠先生任东吴大学董事长。

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宠惠堂
图片来源:Solomon

1958年3月15日,王宠惠在台北病逝,享年78岁(満76歳)。王宠惠安葬于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后山墓园[6]。东吴大学外双溪校区行政大楼“宠惠堂”即是纪念王宠惠而得名。

王宠惠墓碑
图片来源:Outlookxp

著作

  • 谢瀛洲编:《困学斋文存》,中华丛书委员会,1957年。
  • 《宪法刍议》
  • 《译德国民法》

家庭

第一任妻子杨兆良,生子王大闳;第二任妻子朱学勤。

参考文献

  1. Wang, Chung Hui (1907). The German Civil Code, Translated and Annotated,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and Appendices. London: Stevens and Sons, Ltd.
  2. 浦薛凤:《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3. 浦薛风:《忆王宠惠博士及其英译〈德国民法〉》,台湾《传记文学》第 38 卷第 3 期, 1981 年 3 月。
  4. 4.0 4.1 4.2 4.3 4.4 4.5 4.6 李新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韩信夫、姜克夫主编 (编). 《中华民国史大事记》. 北京: 中华书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5. 陈布雷等编著. 《蒋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1978-06-01. 
  6. 徐明松、倪安宇. 静默的光 低吟的风 王大闳先生. 远景出版. 2012-05: 250. ISBN 978-957-39-0824-1 (Chinese (Taiwan)). 

来源

书籍

延伸阅读

  • 刘宝东:开罗会议上王宠惠为国争权益,《世纪》2009年03期

参见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前任:
(创设)
司法总长
1912年3月 - 7月
继任:
王式通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院长
1920年8月 - 1921年12月
继任:
董康
前任:
董康
司法总长
1921年12月 - 1922年8月
(1922年4月起董康
6月起罗文干代理)
继任:
张耀曾
前任:
黄炎培
教育総长(署理)
1922年8月 - 9月
继任:
汤尔和
前任:
颜惠庆
代理国务总理
1922年7月31日 - 8月5日
继任:
唐绍仪
前任:
唐绍仪
临时国务总理
1922年9月19日 - 11月29日
继任:
汪大燮
前任:
程克
司法总长
1924年1月 - 9月
继任:
张国淦
前任:
黄郛
教育总长(未就任)
1926年5月 - 6月
继任:
任可澄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前任:
(创设)
司法部部长
1927年7月 - 1928年3月
魏道明代理)
继任:
蔡元培
前任:
(创设)
司法院院长
1928年11月 - 1931年12月
继任:
伍朝枢
前任:
张群
外交部部长
1937年3月4日 - 1941年4月10日
继任:
郭泰祺
前任:
(创设)
国民大会代表(广东东莞选区)
1948年3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继任:
李扬敬
前任:
居正
司法院院长
1948年6月24日 - 1958年3月15日
继任:
谢冠生